口述作品
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明确规定在我国著作权法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当中。
基本内容
口述作品的保护来源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明确规定。《公约》在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口述作品”的保护,但并未用口述作品这一概念:“‘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讲课、演讲、讲道和其他同类性质作品。但公约对于该性质作品的保护给予了各成员国自主权,包括我国在内目前口述作品在德国、美国、英国等多国家版权法中都有保护。
详解介绍
口述作品的载体为语言,从我国著作权规定的要件来看,口述作品至少包含三个层面的要求:
1、口述作品需要达到作品的要求,即满足“独创性”的要求;
2、口述作品必须为即兴做出的作品,任何事先准备的诸如演讲稿、答辩状等都排除在口述作品的保护之外,应当由文字作品予以保护;
3、口述作品应当以口头的形式表现,与文字作品不同,口述作品并不要求其需要固定在纸质或其他介质上,口述作品一经作者从口中说出,即形成了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德国版权法中规定了朗诵权的权利以保护“语言作品”作者的权利,充分证明了口头语言形式也可成为作品的载体。德、美、英三国版权法中都规定了即使口述作品更换了载体,即以其他形式被固定下来仍然以口述作品的作品类型予以保护。目前我国还未有此规定,一般而言口述作品固定在纸质上能够以文字作品的形式予以保护。
最新修订时间:2023-01-3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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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基本内容
详解介绍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