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明确规定在我国
著作权法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当中。
口述作品的保护来源于《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明确规定。《公约》在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口述作品”的保护,但并未用口述作品这一概念:“‘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讲课、演讲、讲道和其他同类性质作品。但公约对于该性质作品的保护给予了各成员国自主权,包括我国在内目前口述作品在德国、美国、英国等多国家版权法中都有保护。
在德国版权法中规定了朗诵权的权利以保护“语言作品”作者的权利,充分证明了口头语言形式也可成为作品的载体。德、美、英三国版权法中都规定了即使口述作品更换了载体,即以其他形式被固定下来仍然以口述作品的作品类型予以保护。目前我国还未有此规定,一般而言口述作品固定在纸质上能够以文字作品的形式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