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货币是指在国家法定通货之外,以货币单位标示面值用以流通转让的各种凭证。变相货币的出现及其流通必定会增加市场货币流通量。为稳定金融物价、维护人民币信誉,我国明令禁止变相货币流通。但西方国家市场上,除法定通货外,各种票据、有价证券、财产所有权证书等都可流通转让,在一定范围内充当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
变相货币的使用,形成法定货币之外各种各样的货币在市场流通,损害了法定货币的地位和信誉,加大了中央银行实行货币调控的难度。因此,《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9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所谓代币票券的具体形式有内部现金券、代现券、购物券、礼品券、代工券、实物兑换券等。严格讲,收购农副产品所打的“欠条叮”也是一种代币票券,只是不具有流通性而已。在一定条件和范围限定下,可以使用代币票券,如在单位食堂范围内使用饭菜票就餐。但是,代币票券一旦走向市场,作为支付和结算手段流通,便属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具有支付功能和结算功能的票据和信用卡,虽执行货币的部分职能,但因特别法的调整,不应将其列入此处的变相货币或代币票券范围。现代货币制度下,
票据和信用卡类存款已成为
广义货币的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