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传销是与传销几乎同时产生的一种违法行为,最初表现为组织者假借“双赢制”、“特许加盟经营”、“
网络销售”、“市场营销”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
变相模式
逐步演变为现在的借用传销的形式,从事
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
商业欺诈行为。其实也就是各国司法机关称为的“
金字塔式销售”、“文字链”、“滚雪球销售”、“锁链式销售”、“金钱游戏”、“投资彩票”等。尽管文字描述的不同,但其行为却如出一辙,即:通过招募人员,发展网络,对其招募人员以其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一部分的保险公司、玫琳凯也从事变相传销,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金字塔式保险还有玫琳凯本身是没问题的,但是到了一些人手中的时候就变成了变相传销。
连锁销售
与北方的传销(网络营销)一样,“连锁销售”也采用“五级三阶制”,都以几何倍增原理发展下线(连锁销售每人发展3个人,北方是两个),都有出局制,都强调一次性投资、无业绩压力(无限代累积制)、资格永不滑落(无滑点)、可超越、可回归、责任心(人帮人),唯一不同的是“连锁销售”有个高起点,投资更大,可以看出两者的区别不大,换汤不换药。 “连锁销售”的“大平台等腰梯形”真的能让每个人成功出局,实现自己百万富翁,千万富翁的梦想吗? 我们先来看“连锁销售”所极力鼓吹的“几何倍增学”:1变3,3变9,9变27...... 上面是“连锁销售”理论上的发展模式,也就是必须保证每个人都能叫3个人,良性发展下去,大家不难看出这就是一个典型的金字塔发展模式,这里也只列出了20代,因为到第20代已经把全中国人拉进来都不够了,网络总人数已达到17亿多人,而处在金子塔最底层第20代的人数是11亿多人,他们刚加入,一个人还没发展,占到总人数17亿多人的近66%还要多;而处在第19代的人数是3.8亿多人,每个人刚拉到3个下线,按每人只申购一份(3800)算,以“连锁销售”“五级三阶制”的奖金分配方式,每人才能提成1800元(实习业务员的直接提成570×2+升上业务组长的直接提成760),也远远拿不回他们的本钱;我们再来看第18代,处在这一代的人数接近1.3亿,他们每人也仅仅产生了12个下线,能拿到3980元的提成(比19代多出6个业务组长的间接提成,外加升上业务主任的间接提成380×3),表面上看已经拿回自己的本钱了,实际上也是赔钱的,因为在这期间的生活费、日常开支完全可以抵消掉;所以我们可以看出第18、19、20三代都是赔钱的,加起来接近16.8亿人,占整个网络总人数17亿多人的96%要多,也就是说能赚钱的仅仅只有4%。 再继续看第17代、16代,即使能把自己的本钱捞回来,也多多少少能够赚点小钱,但这期间所花费的时间、精力、生活费,还有承受的压力,亲情、友情的缺失,早已是得不偿失了。
金字塔
“金字塔式销售”,在国外又称“锁链式销售”、“滚雪球销售”、“文字链”、“金钱游戏”、“投资彩票”等等,在我国则被称为“拉人头” 、“老鼠会”。是指参加者在加入时,必须付一笔高额入门费以获得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或取得晋升到更高层的机会);加入者可以从其介绍加入人员所缴付的费用中提取报酬,还可以从其下线发展的人员交纳的费用中再提报酬;有明确的上下线关系,组成如金字塔状的多层次人际网络。参加者收益的多少主要依据其发展人员的数量或其发展的人员再发展的人员的数量,是一种欺诈性的销售和市场计划,为世界各国政府所严厉打击和取缔。
法律责任
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25条及1999年刑法修正案第8条的规定,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