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主体
刑事犯罪
受贿罪主体是指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
简介
世界各国都有受贿罪主体的规定。具体如下:
1、日本、韩国刑法典规定为公务员和仲裁人;
2、朝鲜、保加利亚刑法典规定为公职人员;
3、西班牙、罗马尼亚刑法典规定为公务员;
4、意大利刑法典规定为公务员和从事公务的人员;
5、瑞士刑法典规定为官署委托之鉴定人及翻译成通课法国刑法典规定为民选代表、行政、司法、军事方面的公务员,执掌公共事务之公民、仲裁人、鉴定人、医师、助产士,以及私营企业的雇员和职员等等。
刑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种类
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主体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戴者虽未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适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完全属于国家的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是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剪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没有正式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占正式的国家工作人员干部编制,但是经依法选举或者任命的从事某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工作人员。
这主要应当包括:
(1)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
(2)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
(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
(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在国家各级政府部门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一定公共权力行为的公务员。 
(2)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等。 
上述三种类型的人员,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相同之处,第一类和第二类人员,按我国目前的体制,都是国家干部,即属于国家干部编制,依法取得职务身份,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人员。
5、离退休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主体
b国家工作人员在离退休后,不具备依法从事公务的特征,我国的干部政策并不是法律,也没有取代法律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效力,因而,也不能构成受贿罪主体。
(2)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主体构成受贿罪呢?下列情况应按受贿处理:
a国家工作人员在离退休后被重新聘用,依法从事公务而受贿,这种情况,因离退休人员实际上拥有一定的职务,改变了离退休状态,仍可视为受贿的主体。
b在职时受贿,离退休后以过去的职务影响力为行贿人谋利;或在职时为行贿人谋利,离退休后受贿。这两种情况说明行为人的受贿活动是从在职时已经开始,离退休后其行为仍处于继续状态,具有连续性。因此,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第136页).2020-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第136页).2020-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第136页).2020-12-26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10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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