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控外国公司是指那些在避税地设立的由本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外国公司。
综观各国受控外国公司
税制,虽然各自的具体规定存在着差别,但是其基本框架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受控外国公司定义。在如何界定某一外国公司是否属于受控外国公司问题上,主要有
控制标准、实际控制标准、推定拥有标准;
2.受控外国公司税制适用的地域范围。有的国家将受控外国公司规则适用于全球范围的受控外国公司,而大多数国家则适用于特定区域。各国对
避税港或低税区界定方法有名义税率考察法、实际税率考察法、实缴税额
对比法和
列举法;
3. 受控外国公司税制适用的所得范围。对于界定哪些所得适用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存在着交易法和实体法的区别;
为了防止企业在低税率国家或地区建立
受控外国企业,将利润保留在外国企业不分配或少量分配,逃避国内纳税义务,我国参照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做法,引入了受控外国公司的反避税措施,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
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
股份;
二是明确
实际税负偏低的判定标准。即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
三是明确中国居民的含义,即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