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及高管作为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的一定数额方式
发起设立的基金,叫做发起式基金。
发起式基金降低了募集成立的门槛,同时强化了基金
退出机制,即发起式基金需在
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
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
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公司在申请募集发起式基金的文件中,需提交股东、公司、高管以及
基金经理等发起资金提供方出具的
承诺函,说明其承诺购买的份额及锁定期限。在基金名称中需注明“××发起式基金”,并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起资金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高管或基金经理在份额锁定期离职不能提前赎回发起份额。6月20日,证监会公布《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为发起式基金推出
预留空间。
发起式基金不受普通
公募基金成立条件限制。基金公司成立发起式基金需在
募集资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认购的基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