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换票证指税务机关需要检查纳税单位和个人发票时开具的一种证明。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进行检查。发票是记帐的原始凭证,在规定期限内纳税人需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短缺。税务机关为了便于进行税收检查,对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发票需要进行抽出检查时,必须开具套印“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换票证”,详细反映原抽调发票的内容,具有原发票的同等效力。发票换票证为三联式: 第一联为存根联,应将换回的发票调查结束后粘贴在存根上,不得遗失; 第二联为换票联,交被调换单位作发票使用; 第三联为查对联,查对结果,连同原发票退回给原填发的税务机关。纳税单位和个人收到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换票证”后,应仍归放在原发票处,据以记帐、核算。
证明简介
《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应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稽查,主动接受《发票换票证》。
样本
发票换票证
纳税人名称: ×××公司 №:
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各一份。
使用说明
一、本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设置。
二、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所拥有的已经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使用。发票换票证与所调换的原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各一份。
注释:
一、文书设立的法律依据
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所谓调出查验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或者是对发票的专项检查中,对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发票调出,并对所调出的发票进行核查和检验,以确定发票的真伪、是否依法开具、发票内容是否真实等。由于发票是记载商事活动的依据,是帐务处理的原始凭证,调出查验期间,为防止被调出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在帐务处理的原始凭证方面出现空白,设立《发票换票证》。
二、文书的概念、功能和用法
《发票换票证》是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或者发票管理中,需要对接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发票进行查验,将被查验的发票调出时制作和使用的文书。《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活动中,要向销售货物方或者提供服务方支付货款或服务费,收取发票,并以所取得的发票做为原始凭证进行帐务处理。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取得的发票进行检查,但是纳税人所取得的发票是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方取得的,这就使税务机关无法当场对发票的某些方面进行查验。首先,由于被查验的发票是从第三方取得的,不能通过被查验方的《发票领购簿》确认该发票是否是税务机关卖出的;其次,要确认该发票是否属于“大头小尾”发票,开具的内容是否与存根联一致,需要与开票方的存根联核对才能确定,而该发票的存根联在开票方保存;第三,发票反映的业务是否真实等需要进一步核实。由于存在这些原因,税务机关需要将发票调出查验。
发票是重要的原始凭证,是税务处理或者复议、诉讼等法律活动的证据。如果税务机关只是采取复印、照相等方式复制被调出的发票,而不将发票调出并保存,一旦查实该发票是假发票或者是虚开等不符合开具要求的发票,很可能造成税务机关在进行处理时缺乏必要的证据,影响税务处理和其他法律活动。
对被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来讲,发票是其记帐的原始凭证。被调出查验,将使其记帐的原始凭证出现空白,甚至可能影响其经营活动或办理其他事项,而使用与被调出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发票换票证》可以解决这一矛盾。
可见,《发票换票证》既能保证税务机关对发票进行有效的查验,保留重要的证据,又能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其财务核算和其他合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发票换票证》应严格按照规定填开,特别是《发票换票证》中记载的“被换发票原填开内容”要与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内容一致,并经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核对。
三、制作和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本证是对已经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使用。对纳税人的空白发票进行查验时不使用此证。
2.不能用调取帐簿资料通知或者清单代替本证
3.税务机关依法使用本证,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罚。
4.只有税务机关依法开具的《发票换票证》才与原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