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抬头,是指“购物人名称”。英译:
invoice title。如自己购买,就写自己的名字。如单位购买,报销,就写单位名称。
限制性抬头是指仅限于交付款项给收款人,不得转让。例如,Pay Dana Only(仅付代纳),或Pay Dana Not Transferable(仅付代纳,不得转让)。出票人开立限制性抬头的汇票,是不愿使汇票流入第三者手中。
(3)Pay to John Smith,然后在票据正面加注“Not Transferable”的字样.
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即相当于上述
限制性抬头的写法。限制性抬头的汇票不可
流通转让。
这种规定方法实际上表明,汇票金额只能付给特定的抬头人,但该特定的抬头人不能将汇票下的收款权利转让给他人。尽管这种汇票在各种汇票中最具有安全性,但因其
流通性差而在贸易中使用较少。
(2) pay to the A Co. or order;
(3)pay to the A Co.
按照《英国票据法》,票据也可做持票人抬头(
pay to holder),这种汇票不指定收款人名称,而只写明付给持票人或来人。汇票的债务人对“来人”,即持有来人抬头汇票的持票人负责,无须持票人背书,仅凭交付就可以转让。如:
(2)pay to A Co. or bearer
但是《日内瓦统一
票据法》和我国《票据法》不允许汇票做成来人抬头。我国票据法第22条明确规定,汇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否则汇票无效。《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第1条也有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