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权是指发现人因重大
科学发现,经评审而获得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发现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规定,发现权主体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集体、华侨、外国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发现权的主体。发现权的客体是科学技术的发展中有重大意义的科学研究成果。
科学家对
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提出前所未有的阐述因而依法取得的权利。包括
人身权与财产权。发现与发明不同之处在于,发明是对现有生产技术水平的变革所取得的科学技术成就(见发明权),发现则是对自然界或其客观规律的新认识,例如对新星球、数学定理、物理理论、
地震规律方面新的发现等。这些发现不一定能立即应用于生产实践,但它们扩大了人类的知识领域,使人类能够进一步探索大自然以及人类自己(例如在生理学方面)的奥秘,有的还能进一步引进应用科学,为人类带来福利,因此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和奖励。取得重大理论成就的发现人并能取得国际奖金和荣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奖励科学研究成果。1979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规定对集体或个人的重大发现成果,由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全国性学术团体和由副研究员或相当于同一水平的科技工作者10人以上联名的推荐,经批准后,给予人身奖励和财产奖励。人身奖包括荣誉证书、奖章等,财产奖根据科学成就的大小而决定奖金的等级。在苏联,1964年《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对发现权的规定单独成编,除对发现人的权利及其继承人的权利加以规定外,还明确有关发现权的争议由法院解决。
科研成果风光的背后却隐藏着信任危机。为世界首报核型发现权的归属和科研奖金的分配问题,某医院一名检验师和科室主任对簿公堂。2006年5月10日,中山市中级法院对我市首例医疗科研争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同为世界首报核型发现人,两人按各自贡献分享科技进步奖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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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中山某医院基因研究室发现一例“4条染色体发生平衡易位”罕见细胞核型,后被中国医学遗传学国家重点实验室鉴定确认为“世界首报核型”。2004年,经中山市卫生局推荐,对世界首报核型进一步研究所形成的《世界首报罕见核型细胞和分子遗传学系列应用研究》科研成果,荣获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在市科技局公布的奖项目录上,某医院基因研究室主任于敏和曾任该室检验师的黎欣,分列为研究成果的第一、第二完成人,华中科技大学某教授及该室另外两名医师位列其后。奖项公布后,参与获奖科研项目的课题组人员获得了中山市政府和该医院发放的共10万元奖金。作为课题组负责人的于敏签收了这笔奖金,并经院方认可后按惯例作出了分配方案。黎欣对拟分配其25%的奖金份额表示不满,主张其应得30%的份额。于是,于敏一直保管着黎欣的奖金未发。
2005年12月,已经调往上海工作的黎欣委托代理律师向法庭提出诉讼。黎欣诉称,于敏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发现权,世界首报核型是获奖科研项目的核心,应该领取30%的奖金份额方能体现自己在获奖科研项目中的价值和作用。
经法院审理查明,黎欣是检验专业中专毕业,1999年晋升检验师后,一直在市某医院染色体检查室工作。在纠纷发生之前,黎欣在该医院没有申报过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也未曾作为主要科研人员参与科研项目。于敏是
肿瘤遗传学副研究员,主任医师,省医学会医学遗传学会委员,中山大学、广东医学院硕士生导师。1994年于敏在该医院建立了染色体检查室开展检查、诊断工作,历年发表论文30多篇,并曾多次获得省、市级奖励。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黎欣在工作中最早发现了患者的染色体核型异常,但尚不构成科学发现。由一般发现到被确定为世界首报核型,其中的研究、探索工作是决定因素。于敏在世界首报核型的发现过程中所做的询问记录、诊断核型、整理相关资料申请鉴定、合写病例报告在刊物上发表等工作,是构成该科学发现的必不可少的环节,因此确认世界首报核型的发现为黎欣、于敏互相协作共同完成,两人同为发现人,共同享有发现权。
法院根据完成人在获奖科研成果中所作的工作和贡献,认定黎欣对所获科技进步奖奖金享有25%的份额,判决于敏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按已发奖金额支付给黎欣奖金25000元。对此判决,双方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