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按照举证双方对所举证事实是否负有客观证明责任而做出的划分。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
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反证则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
反证: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可分为
本证与反证。所谓反证。是指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真实的证据。
区分它们的标准是举证人与
证明责任的关系,而与举证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还是被告的诉讼地位无关。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都可能提出本证,也都可能提出反证。例如,在
借贷纠纷中,原告主张被告借款未还,为证明这一事实,原告提交了“
借据”,该证据就属于本证;被告承认曾经向他借过款(有借款事实),但是以“借款已经清偿”的事实进行
抗辩,并出示了原告交给他的“收据“,这时被告提出的证据同样属于本证。
反证的目的在于削弱、动摇本证的证明力。因此,在负有证明能力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本证,并使事实的认定发生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变化时,对方当事人才有提出反证的必要,故反证提出的时间通常是在本证提出之后。
1、二者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时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不同。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了使所主张的待证事实被法院确认,本证一般必须达到使法官确信该事实存在的程度。反证则不同,只要能够动摇法官对待证事实的确信,使待证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即为举证成功。
2、有助于法院在衡量本证与反证的证明力大小的基础上,判断和认定有关的案件事实。若本证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反证的证明力,就应当对本证事实予以认定;反之,若反证的证明力明显大于本证的证明力,则应当对本证事实不予认定;若本证与反证的证明力相当,而难以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作出判断时,则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判决本证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明确调查证据的顺序。在本证与反证都已提出的情况下,法官应先调查本证,如果本证的证明力很弱,明显达不到
证明标准,就没有必要对反证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