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在多国会议决策时,只有当所有
成员国协商一致表示不通过某项议案,该议案才能被否决,如果有一个成员国表示同意,该议案就应通过的规则。
反向协商一致原则主要适用于四个方面,即专家小组的成立、专家小组报告的通过、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对报复授权请求的通过。在上述四个方面适用反向协商一致原则,不仅会使争端解决机构或专家组的决策更加流畅地被通过,使争端解决机制对各个程序所需的时间有了确定的可能,从而使纠纷可以在可预见的时间内得以处理,缩短争端解决程序的时间;更重要的在于它实际上确立了对争端的强制管辖权,增强了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提高了国际会谈中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有利于争端解决程序迅速、顺利地进行,确立和保持专家小组程序在贸易争端解决方面的权威和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