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证书制度
教育的培养模式
“双证书”是指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制订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大力开发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认真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使城乡新增劳动力上岗前都能受到必需的职业训练,在全社会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简介
实施目的
双证书制度是在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形势下应运而生的一种新的制度设计,是对传统高职教育的规范和调整。
1.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就业准入制度、保证从业者素质的重要举措,是保证职业标准化和产品标准化的基础条件。《劳动法》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职业教育法》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业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缺乏法律保障就必然会引起混乱。因此,我们应该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性,保证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严肃性。
2.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内部制度保证。确保职业院校毕业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达到相应的职业资格标准,就要改革传统的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按照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确定培养目标和课程目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可以解决和扭转基础理论课比重过大、职业特色不鲜明的问题。
实质方法
高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既有紧密联系,又有明显区别。高职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根本方向和主要目的具有一致性,都是为了促进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的提高,有效地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实现就业和再就业,二者都以职业活动的需要作为基本依据。但是,二者又不能相互等同、相互取代。职业资格标准的确定仅以社会职业需要为依据,是关于“事”的标准,主要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高职教育活动是根据职业活动的社会需要和学习者的个人发展需要来开展的,要按照社会职业需要和学校办学条件划分专业,专业培养目标面向具有相近职业功能的职业群。通过专业学习,学习者在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可以获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而对于没有对应职业标准的专业,就无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的考核方式也存在明显不同。职业资格鉴定只是一种终结性的考核评价,而学历教育既注重毕业时和课程结束时的终结性考核评价,更注重学习过程中的发展性评价。为了达到教育目标,学历教育可以采用标准参照,也可以采用常模参照,而职业资格鉴定仅采用标准参照。此外,职业资格鉴定要规定从业者的工作经历,而毕业证书的发放则要规定学习者的学习经历。
实施双证书制度,实际上就是通过改革消除或减弱两种证书的差异,增强两者的一致性和兼容性。“双证融通”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标准融通
高职教育作为高层次、高标准、高水平的职业教育,应该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将职业标准融入课程标准之中,实现社会发展目标、人才培养目标和学习者发展目标的融通。如果课程标准不能适应职业标准的要求,毕业证书就无法与职业资格证书实现融通。因此,双证融通的实质是两种标准的融通,而两种标准的融通又依赖于学生个人发展目标与社会发展目标的融通。高职教育改革的核心在于课程改革,课程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学习过程与工作过程的融通。
评价融通
为了使高职教育更好地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评价方式应保持自己的特色。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是由国家认定的考试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这些内容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相应教材来确定的,并通过编制试卷来进行鉴定考核。因此,仅就知识要求而言,学校的考核一般可以兼容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但技能考核仅凭答卷是不能满足要求的。
管理融通
高职院校的课程设置和课程标准是由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而职业资格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是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两种标准的融通客观上也要求双方管理者的沟通。通过非政府组织(NGO)建立起一种经常性的沟通机制,是实现社会管理协调的重要形式。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会成立“院校双证书工作协作委员会”,吸纳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就是实现管理沟通的一种新尝试。
势在必行
高等职业教育实行双证书制度,即高等职业院校的毕业生应取得学历和技术等级或职业资格两种证书的制度。这是高等职业教育自身的特性和社会的需要。
教育法规要求
几年来国家在许多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中提出了实行双证书制度的要求。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明确“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1998年国家教委、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中详细说明:“要逐步推行学历证书或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两种证书制度。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所在学校考试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所在职业培训机构或职业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对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要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考核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作为从事相应职业的凭证。”以上这些,为实行双证书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保证。
人才市场需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人才市场对从业人员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对高级实用型人才的需求更讲究“适用”、“效率”和“效益”,要求应职人员职业能力强,上岗快。这就要求高等职业院校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就要完成上岗前的职业训练,具有独立从事某种职业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双证书制度正是为此目的而探索的教育模式,职业资格证书是高职毕业生职业能力的证明,谁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多,谁的从业选择性就大,就业机会就多。
高职教育特性
高等职业教育是培养面向基层生产、服务和管理第一线的高级实用型人才。双证书是实用型人才的知识、技能、能力和素质的体现和证明,特别是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是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能够直接从事某种职业岗位的凭证。因此,实行双证书制度是高等职业教育自身的特性和实现培养目标的要求。
实施条件
为了将职业标准融入课程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融入课程考核,职业院校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从近几年实施双证书制度的实践来看,职业院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开展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开发,课程设置和课程标准涵盖国家职业标准,适应用人单位的岗位需要和就业需要。二是实训场地设备的数量、规格以及实践性教学课时数能满足国家职业标准有关要求,主体专业实训设施能满足一人一岗的要求。三是各职业实训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能满足实训教学的需要,实训指导教师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20。具体要求是:
人才培养计划
高职院校实行双证书制度,必须首先开展课程改革,开发基于工作过程的项目课程,或者开
展“任务驱动”、案例教学等实践导向的教学改革。适应双证融通要求的人才培养计划应具备以下条件:(1)专业培养目标定位准确,符合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行业、企业的具体要求,面向基层生产、服务和管理第一线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从职业岗位(群)分析入手确定高技能人才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
(2)根据工作分析的结果确定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打破传统的学科体系,重建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体系。
(3)公共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按专业课学习要求设置,以“必需、够用”为度,适当兼顾学生职业发展的需要,并进行“任务驱动”的教学改革。
(4)课程内容以目前工作岗位正在应用的成熟技术与管理规范为主,适当兼顾企业技术进步的要求。
(5)实践教学学时与理论教学学时达到1∶1左右,并且实施理论与实践一体化的教学,实现课堂与实训地点的一体化、学习过程与工作过程的一体化、学习目标与生产目标的一体化。
(6)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在工学结合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质量意识、环保意识、创新意识和责任意识,培养学生的吃苦耐劳品质和耐挫能力。
(7)在人才培养计划中适当安排职业技能鉴定的准备时间。
(8)人才培养计划要经过企业专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和课程专家参加的论证。
校内外实训基地
为达到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必须建设足够规模的校内外实训基地,这是实现双证融通的物质条件。校内实训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数量充足、设备适用的工位,各类岗位应能容纳本专业一届学生数量的1/2,高档设备应能容纳本专业一届学生数量的1/3。
(2)实训基地建设应根据规划进行,实训设备应配套、按需配置。
(3)将消耗性实训变为生产性实训,生产市场所需要的产品。
(4)采用企业的生产组织形式,使学生受到接近实际情境的训练。校外实习基地主要是为了满足顶岗实习的需要,为保证校外基地的稳定运行,必须使学生在顶岗实习前掌握基本操作技能,并接受良好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教师要有对企业开展技术服务的能力。
实习指导教师
实践指导教师是实施双证书教育的关键条件,也是目前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中的薄弱环节。从实习指导工作的客观要求来看,实习指导教师既应该具备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育科学知识,又应该具备实践知识。而现有的教师多数来自于普通高等学校,既缺乏技术实践经验,又缺乏教育理论知识。解决这一问题的现实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从企业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适合从事教育工作的技术人员作为兼职教师,组成“双师”结构的专业教学团队;二是对校内教师进行实践锻炼和教育知识培训,使其具备“双师”素质。
尚待解决的问题
体系不完整
由于体制性障碍和观念性障碍还没有完全排除,目前的《职业大典》尚不能容纳全部职业,特别是知识要求高、专业性强的技术和管理职业,《职业大典》并没有收录,也没有相应的职业标准。这就为高职高专的教学带来较大的困难。高职高专培养的是既有足够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能力的实用人才,而目前的职业标准是一些专业感到无所适从。以酒店管理专业为例,在《职业大典》中仅能对应“前厅服务”和“客房服务”两个职业(工种),而且最高等级均为三级,高职学生在毕业时完全可以达到最高等级要求。问题是该专业的毕业生将来的职业发展途径是什么,从职业标准中没有答案。高级服务员在经过一段工作后可能要转到中高级管理岗位,《职业大典》中却没有相应的职业类型。因此,我国应该尽快消除职业资格管理的体制性障碍,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所有职业,并制定每一个职业的职业标准。随着职业化的发展和高等职业教育的升级,对企业经理也应制订出相应的职业标准,这对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缺乏认证体系
目前高职教育还没有统一的专业标准和课程标准,各职业院校的课程设置比较散乱,有些难以达到职业标准的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虽然对新开办专业的教学计划进行审核,但由于力量有限,加上各地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效果并不理想。为了实现双证融通,应该政府有关部门的的指导下,成立一个由教育专家、职业专家和技术专家组成的专业认证委员会,负责组织制订专业教学标准,规定专业设置应具备的条件、专业培养基本目标和课程设置的基本框架,并对各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认证。各职业院校应该在专业标准框架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创设教学条件,开设满足要求的课程。对于偏离专业标准要求,以升学为导向或是办学条件欠缺严重,“偷工减料、缺斤短两”的学校,政府应该出亮“黄牌”加以限制,必要时取消其颁发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资格。专业标准中应对人才培养模式作出规定,突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作用,制定出课程标准的“标准”。
校企合作障碍
实施双证融通的培养模式,要求行业企业的积极参与和密切合作,以校企之间的融通来保证课程标准与职业标准的融通。但是,目前的校企合作是“剃头挑子一头热”,企业方面没有积极性。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毕业生获得“双证”,企业也不会认可。事实上,一些获得高级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到企业后从事的却是中级或初级岗位的工作,甚至是非对口岗位的工作。这样就违背了实施双证书教育的初衷。校企合作产生障碍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承担的培养成本不能得到有效补偿,解决的途径有三条:一是通过抵税的方式,由政府支付企业承担的培养成本;二是学校通过技术服务,使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三是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质量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降低实习成本。
教育部推进制度
教育部发布《关于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提出推进建立和完善“双证书”制度,实现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意见称:行业是建设中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力量。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离不开行业的指导。
意见明确提出建立职业教育“双证书”制度的意见:
要推进建立和完善“双证书”制度,实现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积极组织开展试点。依据产业发展和行业企业岗位职业能力标准所涵盖的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要求,指导相关试点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核心课程开发、技能训练和岗位职业能力认证等工作,推动职业学校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行业企业的深度合作。推动在省级以上重点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点,将相关课程考试考核与职业技能鉴定合并进行,使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和行业岗位职业能力证书。
要推进产教结合与校企一体办学,实现专业与产业、企业、岗位对接;推进构建专业课程新体系,实现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现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推动企业积极接受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探索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有效途径。紧贴岗位实际生产过程,改革教学方式和方法,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积极开展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场景教学、模拟教学。
要推进构建人才培养立交桥,实现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整合职业教育资源,推进行业内中职与高职及职业培训机构集团化办学。指导推进招生和教学模式改革,改变单一的入学方式和学习形式,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指导推动中、高职协调发展,探索中、高职课程相贯通,职业技能成果与学习成绩的互认和衔接。指导职工在职接受职业教育工作,推动企业委托职业学校并协同优质社会培训机构、各级各类成人继续教育机构进行职工培训,有计划地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满足在职职工继续学习、终身发展的需求。
最新修订时间:2023-10-25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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