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长期未对设立省民意机关作出筹划。直到1938年
国民参政会成立后,不断有参政员对此提出意见,国民参政会并正式作出决议,国民政府才决定各省设立省临时参议会,于同年9月26日公布了《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条例》规定,省临时参议会参议员须具有下列两种资格之一:甲、具有本省籍贯并曾在省内公私机关或团体服务两年以上著有信望者;乙、曾在省内重要文化团体或经济团体服务两年以上著有信望者。
各省临时参议员名额不等,多者五十名,少者二十名,在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中有规定。省临时参议员不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各县可在本县居民中根据前述两种资格中的甲项,按规定名额遴选出候选人交省政府。省政府与省党部可在本省文化团体和行政团体中根据前述两种
资格中的乙项,按规定名额的一倍遴选出候选人。各省政府将上述两种候选人名单呈报行政院,转国防最高委员会议决。
国防最高委员会也可在省呈报的名单以外提名,但这种提名的人数不得超过该省参议员总数的十分之二。名单由国防最高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最后审定,以国民政府名义公布。省临时参议会设正副议长各一人,由行政院从参议员中提名,经国防最高委员会决定。由上述参议员的产生方法可见,政府遴选的省临时参政会必不是真正的民意机关。
1937至1945年(即抗日战争时期),由于日本帝国主义大举入侵,
民族矛盾成为当时的主要矛盾,国内阶级矛盾降至次要的和服从的地位。为了促进国共两党合作,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撤销或变更了根据地革命政权的称谓或性质,改为与国民党地方政权相同的名称,在军、政两方面接受国民党政权的领导。中共中央取消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称号,于1939年1月15日,召开陕甘宁边区第1届第1次参议员大会,建立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作为代议制机关。大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案,选举产生了边区参议会议长、常驻会议员和边区政府、法院的负责人。1940年3月6日,毛泽东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题为《
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1)扩大了政权的民主基础。各级参议会不仅有共产党领导,而且还有小资产阶级的党外进步分子,另外还有中等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即中间派),在人数比例上大致相等,各占1/3。
民族统一战线的抗日民主政权。这种政权是赞成抗日、赞成民主的人们的政权,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和反动派的民主专政。它是和地主资产阶级的反革命专政有区别的,也和
土地革命时期的工农民主政权有区别。
(4)建立议员竞选制并扩大了选举范围。除反动分子和汉奸外,所有抗日爱国的各个阶层的人士,凡年满18周岁,不分阶级、民族、男女、信仰、党派、文化程度,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参议会议员通过竞选产生。边区参议员任期3年,县(市)议员任期2年,乡市议员任期1年。边区参议会会议每年1次,县(市)每半年1次,乡市两个月1次。
抗日根据地的参议会,虽然采用了国民党参议会的名称,但它们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组织各阶层的力量参加参议会,议决重大问题,对团结一切抗日力量,打击日本侵略者,起到了积极作用。这种在
抗日战争特定历史时期所采取的政治制度,继承了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时又发展和扩大了民主范围,为后来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提供了丰富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