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状态是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里推出的社会契约的正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概念的核心特征。
理论内涵
罗尔斯及其《正义论》在论证正义的基本原则时,提出了这个作为公平和无偏颇的立足点的特征。设想我们在初始状态时,个人处于自由和平等地位,确认自己认同和实行社会与政治正义原则。
初始状态的突出特点体现在“无知之幕”:为了确保无偏颇的判断,参与方被屏蔽了有关于自己的和社会与历史环境的全部知识。他们不知道他们拥有的某些基本利益,也对有关心理、经济、生理、和社会与自然的科学知识一无所知。提供给在初始状态中的各方面前的是一个从社会传统和政治哲学中提出来的关于正义的一些主要概念清单,然后让他们在这些可选择的清单里挑选出一个最合适的关于正义的观念,这个观念可以最有利地帮助他们建立最有效地追求他们基本利益和最后目标的条件。
罗尔斯争辩说,对于处于初始状态的各方最合乎理性的选择是正义的两个原则。头一个原则保证平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与自由是保证自由与平等公民的基本利益和追求涵盖广阔领域的善的观念所必需的。第二个原则是提供平等的教育与就业机会,以保证所有人能对权力和公职进行公平的竞争,并且,它还确保所有人,作为自由和平等的个人所需要的用以追求他们的利益和维护个人尊严的最低限度地实现各种目标(包括收入和财富)的通用手段。
提出人物
生平
约翰·罗尔斯,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
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哈佛大学教授,相关著作有:《正义论》、《
政治自由主义》、《
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
罗尔斯是1970年代西方
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他培养的许多学生现今都成了道德和政治哲学的重要人物,如:纳格尔(Thomas Nagel)和科恩(Joshua Cohen)等。
作品
《正义论》是一本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政治与伦理著作。作者是约翰·罗尔斯,初版于1971年,1997年与1999年出版修订本。在该书中罗尔斯试图用经过改良的社会契约论的方式来处理分配公正的问题。由此产生的理论被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源于两个: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
罗尔斯最引以为傲的正义学说,是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传统的功利主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对思想体系一样;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论如何有效,也应加以改造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联系,并指出应当区别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和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
正义的原则来源于两个原则:首先是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有同等的权利去将对等而基本的自由(例如政治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最大化;第二个是“差别原则”(the difference principle),主要是处理物质、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内容提及社会与经济上的不平等将以下列的原则来安排:
(a) 对处于最不利的地位的人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
(b) 参与职位与工作的机会对所有人都是对等及开放的。
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有二:①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与他人的自由并存的同样的自由,包括公民的各种政治权利、财产权利。②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作如下安排,即人们能合理地指望这种不平等对每个人有利,而且地位与官职对每个人开放。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首先也是公平的原则,即如果制度是正义的,个人自愿接受并能从中获得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就应当遵守这种制度。罗尔斯将法治称为“形式正义”或“作为正规性的正义”,即对公共规则的正规的和公正的执行。
法律正是对理性的人所发出的公共规则的强制命令,目的在于调节人们的行为,提供社会合作的结构。而自由则是制度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的总和,所以法治和自由是相互联系的,不能将法律看作是为争夺权益而制定的产物,而应将它看作是试图实现正义原则而规定的最好的方针,具有道德的功能。70年代初,他的这种学说在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法学界引起了强烈反响,被认为在美国处于政治动荡的时刻,为自由主义的政治、法律思想提供了复兴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