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性规范
专门化规范
原则性规范又称“宣言性规范”。专门化规范的一种。表述法律原则以及某些法律规范的总和的任务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
英美国家司法审査上一种私法救济手段,法院发出的不包含强制执行措施,只是宣告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存在的判决。必须和一定的法律权利相联系。并赋予原告一定的利益,法院不能仅回答一些疑虑。最初由衡平法发展起来,后来由议会制定法在埋没状态中复活。可以在权利被侵犯以前解决已经存在的纠纷,也可适用于英王之类的不便强制的机构,委任立法、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判所的裁决皆可适用。宣告性判决具有既判力,需要执行时,可以根据判决申请其他救济手段。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6-07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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