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刑法考》是清代法律史学家
沈家本创作的法律学著作。1912年,收入《沈寄簃先生遗书甲乙编》的甲编。
内容简介
《历代刑法考》是考证中国刑法的史书,详细地考证了自唐虞、夏、商、周至明代历朝的刑法制度,包括刑制总考四卷,论述了唐虞至明的刑法概况;刑法分考十七卷,对历代刑罚、刑讯制度作了考证;赦考十二卷,考证了历朝赦免制度;律令九卷,摘录和考证了历代刑事法律和法规;狱考一卷,对监狱的设置作了考证;刑具考一卷,考证了各种刑具;行刑之制考一卷,对行刑制度,行刑日期和停刑日期作了考证;死刑之数一卷,考察了各朝死刑的种类;唐死罪总类考一卷;充军考一卷;盐法考、私矾考、私茶考、酒禁考、同居考、丁年考合一卷,对有关监狱的营造、私人买卖矾、茶、禁酒、家庭及成丁年龄等法律作了考证;律目考一卷,对各朝刑书书目做了考证;汉律摭遗二十二卷,详细考证了汉代各种刑法制度;明律目笺三卷,对明代法律制度进行了重点考证;明大诰峻令一卷,考察明大诰规定的各种酷刑;历代刑官考二卷,考察了各朝刑官制度。
作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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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目录顺序从左至右
创作背景
《历代刑法考》一书为沈家本晚年作品,该书的写成,既有其独特的学术思想背景,又有其复杂的社会现实背景。
从学术思想上看,在二千余年的封建社会中,由于儒家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法律被视为治国的辅助手段,也就是所谓的“德主刑辅”。在法律与道德的比较中,统治者更多地强调德治、人治,轻视法治,将法置于次要的、辅助的地位,用《晋书·刑法志》的话来说,法律是圣人明主“不得已而用之”的工具。对法律的轻视,造成了人们法律意识的淡漠和法学研究的滞后。清朝中叶,考据学派兴起,士大夫纷纷钻进故纸堆,很少言及政事,并以谈法为耻,因此,对中国的法律研究除刑名幕友们诠释律文之外,其他几乎可以说无成就可言。乾隆时期编纂的四库全书,在政法类法令之属仅仅收入《唐律疏议》、《大清律例》二部律书,其余法律文献一概不收。纪昀在《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中按:“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为盛世所不尚。兹所录者,略存梗概而已,不求备也。”其实,这也是清末以前中国士大夫对法律的普遍心态。沈家本走上律学研究的道路,与他几十年的刑部职员生涯分不开,也与清末朴学渐衰、实学渐长的学术环境分不开。沈家本自24岁入刑部补职,因家学渊源,在功名之余留意律学。近代另一著名法律学家
薛允升对沈家本的影响极大,而沈家本也极为推崇薛允升的法学著作与思想。故有人说,薛允升之所以成为薛允升,有赖于沈家本的后师之功;而沈家本之所以成为沈家本,则仰仗薛允升的前导之师。由此可见,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的著成,是与薛允升的前导作用分不开的。另外,就学术氛围来说,近代西方侵略者的坚船利炮惊醒了中国人天朝大国的迷梦,“睁眼看世界”日渐成为有识之士的共同心声。清朝乾嘉时期的朴学地位已为道咸实学所取代,讲求经世致用,提倡研究实政之学是道咸实学的主流精神。沈家本青年时期受家庭与社会文化氛围的熏陶,“从事经史考证之书”,但于1883年考取进士后,“自此遂专心法律之学”,从朴学转向实学,讲求经世致用。《历代刑法考》虽属考证著作,但沈家本著述此书的目的却在于指导修律实践。
从社会背景来看,从鸦片战争开始,中国逐渐走上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道路,先进的中国知识分子开始睁眼看世界,纷纷主张变法图强。沈家本从巩固清朝摇摇欲坠的统治大厦的目的出发,深感变法的重要性。他于1902年被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后,主持清末修律。在修律过程中,为贯彻清廷“中外通行”的修律指导方针,在翻译介绍西方法律与法学的同时,稽考中国传统法制,力求在中外法制的比较与融合中,选择一条“汇通中西”的法制改革道路。因此,《历代刑法考》可以说是沈家本修律活动的一个副产品。在修律过程中,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学派遭到了礼教派的非难与指责。沈家本通过对中西法制的对比研究,深刻指出了中国传统法律的落后与局限,并论述了引进近代西方先进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进行修律的重要性。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沈家本晚年通过全面考订中国传统法律,著成了《历代刑法考》一书。
作品思想
《历代刑法考》所体现的法律思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以法治国。沈家本指出,“法”于治理国家关系重大,即“世未有无法之国而能长安久治者也”。然而并非所有的法都有利于国家治理,沈家本认为立法须立善法,而要立善法须由精通法律、专门的立法者为之。沈家本严厉批评一些官员不懂法律而滥竽充数的现象。具体而言,沈家本认为立法者应该做到:“度长短者不失毫厘,量多少者不失圭撮,权轻重者不失黍素。”
立法固然重要,但沈家本更强调“用法”之关键:“有国家者,非立法之难也,而用法之难也。”关于“用法”,沈家本认为主要在于“持平”和“得人”。唐朝立法宽大,削减严刑峻法,遂有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即便如此,武后当政时期因用法者为周兴、来俊臣之徒,沈家本由此得出结论:“益可知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矣。大抵用法者得其人,法即严厉亦能施其仁于法之中;用法者失其人,法即宽平亦能逞其暴于法之外。”
2.法须统一。法律乃一国之典章,人人均须遵守,所以法律必须统一。沈家本之“法须统一”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立法权须统一。据《周礼》记载,周朝只有大宰和大司寇为立法之官,小司寇及其以下“皆奉行之人,不得干预立法之权”,对此沈家本赞道:“立法之权必须统于一方无分歧之弊。”其次,断罪之律必须统一。沈家本还主张罪刑法定,反对比附援引,称西方国家已不用比附之法。最后,适用法律必须统一,不能因身份而异。沈家本批驳人如草木有“秀茂”之分而适用法律应有不同的观点,并抨击“八议”之贵族特权制度。
3.德主刑辅。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方面,沈家本尊崇儒家法律思想中德主刑辅的观念。他指出必须在“教之不从”的情况下才能施以刑罚,即“以教为先,而刑其后者焉”,若“不教而诛,先王所不忍也。”法律只是治国之举措而已,其宗旨不是威慑百姓而在于辅助道德教化。沈家本非常重视教化对治国的作用,认为汉文帝废除肉刑以后又几度引发肉刑存废之争,而即便存有肉刑也不能止奸邪,其根本原因在于教化之不行。他还认为死刑之存废也与“教养”有关。当时欧洲已兴起废止死刑之说,甚至有些“小国”已经废止死刑,而“诸大国皆不能行”,究其原因,乃“教养”所致。小国“教养”易行,故废除死刑更易;而疆域辽阔之大国,“教养”之事不能尽善尽美,若宽贷死刑,则易滋长为恶之心,徒留后患。对普通百姓的教化固然重要,而对罪犯的教化亦不可忽视。监狱在古代有不同的称谓,夏日“夏台”,殷为“菱里”,周为“囹圄”,而当初设监狱的本意并非“害人”,而是“幽闭思愆”、“改善为恶”(应为“改恶为善”),“以感化为宗旨”,这也与当时的新学说相契合,沈家本因而感慨:“名理自在天壤。”
4.慎刑慎赦。沈家本反对酷刑和重典。他认为,重刑、酷刑并不能达到统治者预期的目的,有百害而无一益。明朝重法相沿数百年,却“无益于治,其成效可睹矣。”因此,沈家本大声疾呼行“慎刑”之道,并告诫世人:“当如唐之仁,毋若辽之暴。”尽管沈家本对《唐律》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但依然能本着客观的态度,对唐之“十恶”制度提出质疑与批判。他认为将“不敬、不孝、不睦、不义”等轻罪与前五条“谋反”、“谋大逆”等重罪并列为“十恶不赦”的范围,有违唐虞先王之法。正是基于“慎刑”的思想,他坚决否定肉刑,抨击死刑的滥用和行刑之酷虐,反对“死刑报复说”,并在主持修律的过程中主张“改重为轻”,奏请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将戏杀、误杀、擅杀三项虚拟死罪改为流刑、徒刑。沈家本的“慎刑”思想既源于对历史的总结,也反映出他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悲悯的情怀。
沈家本在力主“慎刑”的同时,也主张“慎赦”,尤其反对“滥赦”。中国古代帝王以“大赦天下”施皇恩、示仁政,以缓解社会矛盾。但是“赦”应有度,“滥赦”不仅无益于教化,反而会助长犯罪,影响社会稳定。沈家本指出:“赦后不得言赦前事,定法也……此事自汉以来论之者多,其弊则在于赦之数,赦数则犯法者多,已赦而得言是法不信也,不得言而人易犯法是法害法也,赦之害如此,赦数何为哉。”他得出“大抵盛时赦少,乱时赦多”的结论,故主张当政者要“慎赦”。
学术价值
《历代刑法考》的特点,具体说有以下三个方画:①内容丰富广博,中国的封建社会历史长达几千年,其间除了各代朝廷所颂行的律令外,专门的法学著作为数不多。在全面系统地整理并研究古代法制史这方面,该书是首创性的,历朝与刑法有关的资料在该书中搜罗备至,如刑法制度刑官制度、律令变迁、各朝放免、监狱设置、刑具种类、行刑方法以及盐法、茶法、酒禁、同居、丁年等等,各体具备,巨细无遗。编写体例上,则按目分列,逐条详析,从古至今,渊源穷本,既眉目清晰,又不失之芜杂。②文献考订精深。作者对中国传统的小学有很深的根底,该书量见功力的地方,即是作者对先秦、两汉文献的考订。作者考释条目字词,先从训诂着手,援引典,穷其本义,推其源流,以见立法之初意及后世之演化。同时,作者又注意吸收清代朴学大师段玉裁、桂馥、王筠、朱骏声等人的研究成果,并能经常提出自己的创见。因此,作者对先秦、两汉的刑法制度的研究取得了许多前人未曾论述的成果。③该书的论述着重于《汉律》、《唐律》及《明律》。《唐律》上承战国秦汉,下启宋元明清,是中国现存最早又最完整的古代律法,并为唐以后各朝代制订律法所宗,其重要意义自不待言,《明律》以《唐律》为本,又直接为《清律》所承袭,作者书中对《明律》的论述,其意便在于借鉴比较,两汉400余年间所定法规极多,汉元帝以后,法令略为轻减,东汉以后又渐趋繁密,直至东汉末,法令因未经系统编纂、整理,各种法令在量刑上“轻重乖异”,体例上“错糅无常”,在实际审判中造成极大混乱,也给后人的研究带来了很大困难。作者在《汉律摭遗》中,对有关《汉律》的材料力求穷尽,考释则多引汉人之说解释《汉律》,因之使《汉律》面目大致可睹。《汉律摭遗》共22卷,约占该书篇幅三分之一,此亦可见作者于《汉律》用功之勤、研讨之深。
作品影响
《历代刑法考》在系统整理中国法制史料方面是一个创举,是具有总结性意义的一部著作。《历代刑法考》对中国法律史学,特别是中国刑法史学的奠基与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是学习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必读参考书。《历代刑法考》自问世以来,即成为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和近代法制变革的经典之作,受到海内外法学家的广泛重视。
版本信息
1912年中国书店影印了《沈寄簃先生遗书》甲乙二编,《历代刑法考》被编于甲编。单行本《历代刑法考》点校本主要有中华书局1985年12月的版本,繁体字,直排,由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全四册,书首有点校说明,简单介绍沈家本的生平、在法律学上的主要成就与修律成就,及点校工作底本、凡例等。
作者简介
沈家本(公元1840~1913年),浙江归安(今为浙江吴兴)人,清末法律学家。1902年,光绪下谕旨准备修订法律,沈家本被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与伍廷芳等人主持修订法律。1906年清政府改革官制,沈家本任大理院正卿,主管全国的司法审判工作。1907年与法部右侍郎张仁黻对调,改任法部右侍郎。1910年,清政府设立资政院作为建立议会的基础,沈家本被任命为资政院副总裁。1911年,沈家本迫于丰乙教派的诸多指责,辞去修订法律大臣与资政院副总裁的职务。此后不久,清政权覆亡,沈家本拒绝民国政府要他出任司法总长邀请,闭门隐居,专心著述。1913年,73岁高龄的沈家本在京逝世,京师司法界为他举行了隆重的追悼会。他的著作有《
沈寄簃先生遗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