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环境罪是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污染和破坏环境,给他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造成严重危害,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在环境保护实践中,危害环境的犯罪形式多样,后果严重,主要包括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和严重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两个类型,每一类型中又包含多种具体的犯罪形式。在中国的法律规定中还不是一个法定的犯罪类型和罪名,但理论上多倾向认定该类犯罪,并建议在修改《刑法》时明确规定此类犯罪。关于构成要件一般认为,犯罪主体既可能由公民个人构成,也可能由法人构成;主观方面,存在故意(多表现为破坏资源的犯罪)和过失(多表现为污染环境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环境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一般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犯罪客体主要是国家法律保护的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犯罪对象则多表现为水体、大气等环境要素和森林、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
the crime on environment destroying
危害环境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①污染环境的犯罪;②破坏自然环境和资源的犯罪。它所侵害的对象是水体、大气、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等各种环境因素。在客观方面,它表现为人违反保护环境和资源、防治污染的法律规定,引起环境污染或者破坏,并且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在承认法人犯罪的国家,企事业单位也可称为危害环境罪的主体,只不过在适用刑罚时有特殊的规定。在主观方面,行为人既可表现为故意犯罪,也可表现为过失犯罪。通常,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多出于故意,伴随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环境污染的犯罪则常常是由于过失造成。危害环境罪是近一二十年才确立的罪名,已有许多国家做出明文规定。我国的《刑法》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有一些涉及这方面的条款,有关的环境和资源法律也作了一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