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议会于1935年制定的关于
英属印度宪政体制的根本法。其突出特点是实行省自治。
正文
英国议会于1935年制定的关于英属印度宪政体制的根本法。其突出特点是实行省自治。
1927年,英国当局派遣西蒙调查团来印考察宪政进展情况。但遭到印度各政党的一致抵制。后者要求给予印度自治领地位,遭英国当局拒绝。1930年,M.K.甘地发动和领导以争取印度独立为根本目标的文明不服从运动(见非暴力不合作运动)。虽然运动遭到失败,但英国统治当局不得不在统治体制上做出某些改变,以缓和局势。在3次英印圆桌会议后,英国政府于1933年3月公布印度宪法草案白皮书。1935年8月2日该白皮书经议会通过成为《印度政府法案》。
《印度政府法案》包括两部分内容:全印联邦结构和省自治。它规定,印度的国家体制为英属印度各省和印度各土邦组成的联邦。各个土邦自愿参加联邦。联邦中央立法机构为中央立法会议和国务会议,两者只有有限的权力,通过的法律必须经英国印度总督批准方为有效,联邦的行政权完全操在英印总督手中。法案规定各省省政府由省立法会议的多数党组成,经省督批准即可。省政府对省立法会议负责,可在宪法范围内行使权限。
印度各进步政党强烈反对这个政府法案,尤其是联邦结构部分。指出英国的目的不仅要维持其在印度的统治地位,而且包含着一种分裂印度的阴谋,赋于土邦王公以自由选择是否参加印度联邦的权力就是纵容分裂。英国当局被迫宣布,把法案中联邦结构部分搁置起来,先实行省自治部分,定于1937年初举行省立法会议选举。印度国民大会党、全印穆斯林联盟在坚持争取独立目标,完全反对《印度政府法案》的前提下,参加选举。结果国大党在全国5个省(马德拉斯、中央省、联合省、比哈尔、奥里萨)的立法会议中获得绝对的多数;在4个省(孟买、西北边省、孟加拉、阿萨姆)成为唯一的大党。同年7月,国大党在7个省(孟买、马德拉斯、联合省、比哈尔、中央省、奥里萨、西北边省)单独组成政府,实行省自治。
省自治的实施表明印度民族解放运动获得一定进展,但是它并没有触动殖民统治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