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经济共同体专利条约
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统一的专利制度
欧洲经济共同体专利条约,又称“卢森堡公约”。是指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统一的专利制度。比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又进了一步。根据该条约批准的专利,成为欧洲经济共同体的专利,在共同体各国都有效。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欧洲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并不是在所有的成员国都有效,而只是在申请人所指定的一个或几个国家生效,其效力由这些指定国的国内法予以规定。该条约尚未生效。
主要内容:(1)一方缔约国同一个或更多的私人参加一个公司、经济组织或其他法人团体,而该公司、组织或团体的登记(注册)地或主要营业所设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则该国不能免受另一缔约国法庭的管辖。(2)凡诉讼涉及的一方为国家,他方为经济实体或其他参加者,则在他国领土上没有事务所、代理处或其他机构用以从事工业、商业或金融活动的一方,不能要求免受所在国法庭的管辖。倘若有争议的各方是国家,或者倘若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则此款将不适用公约把一国的工业、商业和金融活动均视作“非主权行为”,不能要求司法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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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4-24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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