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田制,
西晋颁布的土地、
赋税制度。从占田制的内容看,它是一种既保证政府收入,又保护士族特权的土地制度。占田制并不是官府授田,更不是将地主的田地授与农民,而是在屯田制破坏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占垦荒地,占田制中对于官僚士族占田、荫客、荫亲属等特权的规定,其主要精神不在于对官僚士族的特权加以限制,而在于确认和保护他们已占到大量土地和户口的既成事实。
是战国、秦汉以来「名田」制度和限田政策的产物。晋初社会经济有所发展,土地兼并渐趋严重,为加强对自耕农民的控制,及限制土地兼并,以保证国家赋税徭役的徵发,太康元年(280年)灭吴统一全国后,西晋政府遂颁布占田、课田令。占田、课田令规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丁,十三至十五、六十一至六十五为次丁)。官吏以官品高卑贵贱占田,从第一品占五十顷,以下每品递减五顷,至第九品占十顷。此外又规定贵族官僚和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还可以荫庇亲属,多者九族,少者三世。从一品官到九品官还可以荫佃客十五户到一户,荫衣食客三人到一人。
曹魏推行的大规模
屯田制度,到魏末已逐渐遭到破坏。到264年,魏元帝下诏罢屯田官,将典农官分别改为太守、令长。次年,
晋武帝又重申前令,民屯制度正式废除。
民屯废止以后,贵族、官僚争相侵占田地,隐匿户口。原来的屯田客或投依豪门,或游食商贩,加上服役为兵者,有一半人不从事农业生产。因此,农业荒废,国库空虚,百姓穷困。针对这种情况,灭吴以后,西晋采取两项重大措施:罢州郡兵以归农;颁布占田制。
其一,户调式:凡是丁男(男、女16岁以上至60岁为正丁)立户的,每年交纳户调绢三匹,绵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男女15岁以下至13,61岁以上至65为次丁)立户的,纳半数。边郡民户的户调,纳规定数目的三分之二,更远的纳三分之一。
其二,农民的占田和课田:男子一人有权占土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这是应种土地的限额,不是实际授与的地数额。在占田之中,丁男有五十亩、次丁男有二十五亩、丁女有二十亩要课税,这叫课田。每亩课田谷八升。不管田地是否占足,均按此定额征收。
其三,士族地主占田、荫客和荫亲属等特权:一品官有权占田五十顷,以下每品递减五顷,至九品占田十顷。贵族官僚还可以荫亲属,多者九族,少者三族。一品官到九品官还可以荫佃客十五户到一户,荫衣食客三人到一人。
与曹魏时期的自耕农相比较,户调增加了二分之一,田租增加了一倍。但实际上还不止于此。因为曹魏的田租是校亩计征,占田制的
田租是按丁征收,丁男、丁女、次丁男不管是否占足规定的课田数额,都必须按法定的课田数交租。晋武帝的赋役总体上降低,田租比汉末曹操减免河北时制定的亩四升虽增加,但晋武帝把土地都分给百姓,不是汉末土地兼并状态,曹操降租赋只有利于大量控制土地的地主。晋朝土地政策对百姓总体有利,而且占田的男七十亩有二十亩不上税,女三十亩有十亩不上税,次丁男减半,次丁女不课税。后来租赋降到每亩三升、二升,是封建社会租赋最低的朝代之一。
不过,在占田制的规定中,也有一些积极因素。首先,与屯田制下农民相比,占田制下农民的负担显然有所减轻。特别是解除了屯田制下军事管制的强迫劳动,有助于提高农民的
生产积极性。
其次,占田无年龄之分,课田有年龄、性别的区别,占田数又高于课田数,这些规定可以鼓励人们去占田垦荒,有利于扩大耕地面积。《晋书·食货志》云:“是时天下无事,赋税均平,人咸安其业而乐其事。”这虽有夸大之处,但多少反映出占用制实行后,太康年间的繁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