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水利局
南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南昌市水利局是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南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通知》(洪发[2010]2号),组建南昌市水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建制。
主要职责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办法》、《江西省实施办法》、《江西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南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起草水务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里有关水行政的工作方针、政策,拟定全市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水资源、防洪排涝、供水、排水、节水、水土保持、污水处理及回用等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负责组织全市水资源的监督和调查评估;拟定全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和城市水源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制定全市各行业用水定额;负责城市湖泊水系保护监督和管理调度;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含办理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取水许可证)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发布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管理工作,拟定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承担和监督全市计划用水;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
(五)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并向环保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六)负责全市水务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水务行业的特许经营管理,依法监管供水企业的资质,组织审核相关的水价格,负责全市供排水水质日常监测和监管工作。
(七)主管全市河道、堤防、水库、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滩涂等水域及其岸线,负责全市重要河道的综合治理、开发和保护;编制、审查中小型水务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负责水工程的建设管理;对政府投资的水务资金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督管理;负责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负责市管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和河道采砂规划及审批管理。
(八)承担南昌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工作;组织制订市内主要江河湖泊防御洪水预案;组织制订全市重要水工程度汛方案;组织制订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对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负责全市防汛抗旱信息工作。
(九)组织、指导水政、水保监督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县区间的水事纠纷。
(十)负责全市防洪、排涝、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负责排水许可管理;负责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组织全市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及预防监督工作;归口管理农村“四荒”资源的开发治理;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农村水利工作和行业的水电管理;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农业节水灌溉和乡镇供水以及农村饮水工作。
(十三)拟定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务行业的经营工作;负责水务固定资产的监管;研究提出有关水务的财务政策、信贷、价格等经济调节意见,并组织实施。
(十四)负责全市水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监督国家和部、省颁发的水务行业质量标准和工程规程规范的实施,主管全市水务建筑市场。
(十五)组织、指导全市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全市水工程登记、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区的重要水工程;组织指导水工程的安全监管。
(十六)组织水务科技研究和技术推广,负责管理全市水科技、教育、对外合作事项,指导和管理全市水务队伍建设。
(十七)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务局内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搞好综合协调,对局重要决策和工作进行督办;承办文秘、会务、机要、保密、宣传、档案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和职称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政务网站运行管理;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担机关事务、后勤服务工作和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拟定全市水务建设年度计划,负责国家投资等水务基建项目的申报和审批,负责全市水务基建计划的上报、下达、资金调拨与监管工作;负责水务综合统计及事业财务、基建财务统计工作;拟定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务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负责对防汛、抗旱、岁修、小农水等水务专项资金的管理,研究提出有关水务的价格、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局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指导全市水务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全市水务行业的规划、计划、财务、统计工作;监督全局国有资产管理。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地方性水务法规、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拟订、申报工作;组织起草地方性水务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配合立法中的协调、调研、论证工作;承办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报备工作;负责地方性水务法规和政府规章具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工作,承办法律、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的答复和立法协调工作;指导全市水务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订水务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水务政策研究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组织协调水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本局查处的水事违法案件法制审查工作;承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仲裁跨县区水事纠纷,组织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组织水法律和综合性水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有关部门牵头的水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
(四)水资源处
负责水资源管理、配置、节约和保护工作,承办全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承办水资源论证制度;指导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组织指导水功能区的划分并监督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生态保护工作;指导湿地生态补水;负责水权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水量分配和水资源调查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指导水资源信息发布,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公报;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组织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拟订县区与行业用水定额并监督实施;对全市供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企业实行行业管理,负责编制城市供水、排水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回用等方面的相关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监管供水企业资质,负责供水水质日常管理和监督;组织自来水价格的核算;组织编制城市湖泊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审定江河湖库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组织指导水量水质监督、监测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导水利(水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水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工作。
(五)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处
组织编制全市水务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规划、协助编制全市水务建设年度计划;组织有关全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中有关水务方面的论证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水务各专项规划的编制,组织水务各专项规划的审查、审批和报批手续,协调市县区有关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处理与水务规划有关的矛盾;拟定水务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水务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与教育培训,承办局技术委员会、水利学会日常工作;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办局涉外事宜,组织、指导水务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城市防洪、堤防、水库、水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供排水等水工程建设、管理及验收等工作;指导全市水工程设施、江河湖库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编制,指导全市江河湖库及滩涂的管理与开发;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本行业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及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初步审查和申报工作;组织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对全市开发建设的小水电及地方电网进行归口管理;负责江河湖库等水域、岸线和各类已建水电工程的行业管理;拟定管理和保护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岸线、水工程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堤防、水库、水闸、供排水工程运行管理与确权划界,组织实施水工程管理单位考核验收工作,组织指导堤防、水库、水闸等水工程注册登记、安全鉴定工作,指导水工程的监测、安全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负责市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协助市防办编制审批重点堤防、中型及重点小(一)型水库的度汛方案。
(六)农村水利处
研究提出全市农村水利的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拟定有关规范、标准和规章制度;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全市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编制全市提水、引水等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小农水项目建设和水利工程岁修计划;指导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农村节约用水和安全饮水工作;负责组织拟定灌区规划、指导灌区改造、节水续建配套以及排涝区和机电排灌建设及更新改造;指导水利血防项目计划申报及工程建设。
(七)行政审批服务处
负责建设水工程符合流域规划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负责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审核;负责河道采砂、取水、河道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作业、跨行政区和河道内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等许可,核发取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采砂许可证等证书;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护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利工程开工、避洪设施建设及改建、迁移或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等审批工作;负责水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八)防汛抗旱处
(南昌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承办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的防洪预案和度汛方案;实施对全市主要江河、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库以及分蓄洪工程的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组织实施分蓄洪区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收集、报告洪涝、旱灾情,督促检查水毁工程修复,负责提出防汛、抗旱及市级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的安排意见;管理市防汛机动抢险队;承担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市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组织开展水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水库、堤防、泵站等水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中央和省投资的水工程建设项目的稽查,组织调查和处理违规违纪事件。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原市水利局的职责,原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的城市供水、城市排水、节约用水及污水处理管理职责,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业节水的职责划入市水务局。
(四)将原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园林绿化局承担的湖泊、水系的保护监督和管理调度职责交由市水务局承担。
(五)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现任领导
江西省南昌市水利局局长:杨志文
江西省南昌市水利局副局长、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涂传建
江西省南昌市水利局副局长:董扬
江西省南昌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市纪委监委驻市水利局纪检监察组组长、二级调研员:胡秋华
江西省南昌市水利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吴民
江西省南昌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兼南昌市应急管理局委员会委员、南昌市河湖长制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吴海勤
江西省南昌市水利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李霖
江西省南昌市水利局副局长:罗晨
江西省南昌市水利局三级调研员:李爱水
江西省南昌市水利局四级调研员:罗柏林
江西省南昌市水利局四级调研员:邹幸
江西省南昌市水利局四级调研员:冒红星
人员编制
市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含纪检监察编制2名),工勤事业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副科级6名。
获得荣誉
2020年3月,经南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复核,该单位继续保留“南昌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最新修订时间:2024-07-22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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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