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音乐家协会 ,南宁市各民族音乐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群众团体。
南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管。
协会简介
南宁市音乐家协会 南宁市各民族音乐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群众团体。
南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管。1951年12月成立。凡我市作曲家、音乐表演家、指挥家、理论家、教育家、歌词作家、编辑、录制、出版、翻译以及从事组织工作的音乐活动家,其音乐作品、表演、论著、译著和工作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者可入会。原称南宁市音乐舞蹈曲艺工作者协会,后改称音乐舞蹈曲艺家协会,2002年3月改为现名。将舞蹈和曲艺从协会中分出。会员多数是中小学音乐教师,幼儿园教师、导演、演员、演奏员、群众文艺辅导员。召开过六次会员代表大会。2010年底有会员235人。
协会领导
副主席:莫军生、龙卫军、
陈春燕、赵振宇、
阎小平、阳艳
秘书长:欧阳江里
理事:韦汶伽、龙卫军、刘国钰、阳艳、苏鸿兵、杨诗咏、李秋、李芝颖、何镇国、陆坚、陈春燕、赵振宇、施美任、袁泉、莫军生、莫德光、郭嘉伟、黄乃班、黄冬晓、黄志宁、黄战明、黄善亮、
阎小平、蓝庆全、蓝肖雄、潘傲峰、欧阳江里、覃薇娟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宁市音乐家协会(以下称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南宁各民族音乐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音乐界的桥梁和纽带,是
南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
广西音乐家协会团体会员,是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发挥“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团结全市各民族音乐家,为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音乐事业做出贡献。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本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发扬艺术民主,提倡学术自由,按照自身专业特点开展各项活动。
第四条 本会组织会员深入生活,进行创作活动,努力创作出思想性、艺术性、欣赏性融为一体的优秀作品,促进我市音乐创作的繁荣发展。
第五条 关心会员的表演活动,组织演出观摩、交流座谈,提高表演艺术水平。
第六条 关心音乐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开展各种音乐欣赏讲座和音乐培训活动,提高市民的音乐素质,培养音乐爱好者。
第七条 组织会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进行学术研讨,促进我市音乐评论、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
第八条 组织会员收集、整理、研究各民族的音乐文化遗产,发扬我市及广西各民族音乐的优良传统,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音乐文化。
第九条 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群众业余音乐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的音乐文化生活。
第十条 组织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理论著作以及在音乐教育和其他音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音乐家,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一条 积极支持和开展业余音乐考级活动,促进专业与业余相结合,提高全民的音乐文化素质。
第十二条 遵循我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组织开拓文化市场的调查研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 积极发展会员,注意吸收在音乐上有贡献的音乐工作者入会,培养新生力量,发展与扩大协会组织。
第十四条 本会保障会员艺术创造和理论著作成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本会积极与各兄弟城市音协、各省、市、自治区音协、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地的音乐团体、院校建立联系,互相学习,并积极开展对外音乐文化交流活动,促进我市音乐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我市作曲家、音乐表演家、指挥家、音乐理论家、音乐教育家、歌词作家、音乐编辑、音乐录制、音乐出版、音乐翻译以及从事组织工作的音乐活动家,其音乐作品、表演、论著、译著和工作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七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愿意参加本会者,由我会会员二人介绍,或经所属县音协和市音协理事推荐,填写入会申请书,由本会理事会或正、副主席与秘书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八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凡依法经南宁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种音乐学术团体,赞成本会章程,自愿接受本会业务指导,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正、副主席与秘书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成员除本会会员外,其他成员无本会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积极关心支持我市音乐活动,并对我市的音乐事业做出较大贡献,且自愿要求加入本会的社会活动家、企业家,经主席团批准,可成为会员或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反映人民群众对音乐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的义务,并须交纳会费,收费标准:1、凡申请入会的新会员、并经理事会讨论批准通过,需缴纳一次性入会管理费150元,同时需缴纳一届(五年)会费150元,工本费5元。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员在会内享有选举权;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对本会不称职的领导人员有要求罢免的权利;享有本会有关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的创作、演出、研究活动的正当权利和劳动成果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协会予以保护。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被剥夺公民权即开除出会;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即取消其会籍;对逾期一年不交会费的会员,则按自动离会予以除名。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四条 凡在我市的
广西音乐家协会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兄弟城市音协会员调来我市工作的,可凭会员证(或有关证明)转入本会为会员。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
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委托主席团处理日常工作,开展协会的各种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视工作需要,可由主席团或理事会决定增补理事。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至两次,均由主席团召集。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会员的经费和本会活动的收入、以及社会资助。
第六章 附则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归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