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规划管理局
南宁市政府机关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与测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提出全市规划管理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按权限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规划监察;查处各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组织编制、修订本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各专业城市规划,组织对各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评审报批。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规划、城市勘察测量、城市建设档案等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承担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查报批的责任。统筹城乡规划,组织开展城市发展战略研究;组织编制城市远景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地区城市设计、重点项目规划设计;审查报批市辖县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总体规划和镇域镇村体系规划;综合协调、平衡与城乡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
(三)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城乡规划实施的责任。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四)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土地出让、转让、收储、划拨以及使用性质改变等规划管理的责任。提出和出具建设用地或者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办理土地使用性质改变、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划许可手续。
(五)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城乡景观风貌、城市雕塑规划管理工作;会同文物等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传统街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城市勘察测量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八)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情况,查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已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对城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市辖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九)承担自治区首府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南宁市规划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统计、政务公开、对外联络、提案议案办理等工作;统筹城乡规划信息管理。
(二)法规监察科
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普法教育和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城乡规划管理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信访工作。
(三)城市规划科
开展城市发展战略研究;组织编制和审查报批城市远景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地区城市设计、重点项目规划设计;审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会同文物等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传统街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和出具建设用地或者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城市勘察测量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区首府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建设用地管理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政策、制度和规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土地使用性质改变、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划许可手续。
(五)建筑工程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核发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建筑工程的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负责城市雕塑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的征收审核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六)市政工程管理科
组织编制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工程专项规划;审定市政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市政工程的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工程及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七)村镇规划科
审查报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镇、乡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报批市辖县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总体规划和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会同文物等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辖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八)总工程师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技术规范,研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重大技术问题;审定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景观照明方案;组织开展重大建筑工程方案的征集、评选工作;承担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计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年度部门预决算;负责财务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的征收工作;管理相关非税收入及票据;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审计工作。
(十)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具体工作由人事科承担。
纪检监察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派出机构
各分局为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在市规划局的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青秀分局
地址:茶花园路31-1号7楼
兴宁分局
地址: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政府附楼2楼
江南分局
地址:星光大道37-1号
青秀山分局
地址:青山路19号青秀山管委会办公楼230室
西乡塘分局
地址:明秀东路238号(原地委大院检察院一楼)
邕宁分局
地址:仙葫大道185号
良庆分局
地址:大沙田东风北路银沙大道交叉路口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地址:滨河路1号火炬大厦17楼
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地址:星光大道230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号楼
相思湖新区分局
地址:大学东路81号相思湖新区管委会
单位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葛路125号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28 16:10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