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行使有关行政管理权的决定》是南宁市一部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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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支持南宁五象新区的建设发展,促进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五象新区管委会)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委托五象新区管委会在其管理区域范围内行使市、城区有关行政管理权。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委托行政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委托五象新区管委会在其管理区域范围内行使有关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和其他行政管理权。
二、五象新区管委会管理区域范围为东至八尺江,西至五象岭森林公园、银海大道和环城高速公路,南至那马组团,北至邕江,不含南宁综合保税区,总面积约160平方千米。五象新区管委会管理区域范围以附图为准。
三、委托行政机关可以将与南宁五象新区相关的下列行政管理权,委托五象新区管委会依法行使:
(一)项目资金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督管理;
(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
(三)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
(四)建设工程行政管理;
(五)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和林地行政管理;
(六)委托行政机关委托五象新区管委会行使的其他行政管理权。
委托五象新区管委会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和其他行政管理权的具体事项(以下简称委托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四、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委托五象新区管委会实施的委托事项的名称、委托权限、委托范围、委托依据和委托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事项需要变更的,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在变更生效前将委托事项的变更情况予以公告。
五、五象新区管委会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委托事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事项。
六、委托行政机关应当与五象新区管委会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委托主体、委托对象、委托事项、委托依据、委托权限、委托范围、委托期限和责任承担等内容。
七、委托行政机关委托五象新区管委会实施的委托事项,因国家、自治区决定予以取消、合并或者调整的,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决定执行。
八、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对五象新区管委会实施委托事项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九、五象新区管委会因实施委托事项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五象新区管委会负责具体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事宜。
十、五象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实施委托事项的工作制度,优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并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定期向委托行政机关通报委托事项的实施情况。
十一、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