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根据回购协议卖出
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结算备付金”、“
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协议到期时,按其
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四)发生
买断式回购时,应在备查簿中登记约定到期应购回的证券净价、利息及数量。买断式回购期间融出的债券派息的,应按派息金额,借记本科目(买断式),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在交易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应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交易对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借记“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结算备付金”、 “
银行存款”等科目,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计提
减值准备的,借记“
坏账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按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
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