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要与
进口保理商签署保理分协议,再由出口商所在地的一家银行与
进口保理商签署保理总协议,它只起到传递函电及划拨款项的功能,所以单保理存在以下缺点。
(1)出口商与
进口保理商处于不同国家它在当地找不到一个能为其承当保理者的机构,出现业务问题时交涉比较困难。
(2)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只能办理传递函电的工作,不承担
保理业务的责任和风险,因此对于开拓业务没有积极性。
(3)
进口保理商直接对
出口商负责,缺乏出口国的金融机构的帮助,难以准确地掌握出口商的履约能力,以进行全面的业务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