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国际质量科学研究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机构
卓越国际质量科学研究院(CHINA INSTITUTE FOR QUALITY EXCELLENCE,CIQE)由中国质量协会提出,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民政部注册于2010年12月9日正式成立。2018年8月被民政部注销。
院所概况
注册信息
名称:卓越国际质量科学研究院
登记证号:1500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00000523000085J
状态:正常
成立背景
经民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的批准,中国质量协会于2003年成立了卓越国际质量研究中心,后来更名为“卓越国际质量科学研究院”几年来,研究中心通过开展学术研究、交流分享、 图书出版、培训等多种工作和活动,探索国际先进质量理念、方法在我国企业应用的适宜途径,总结提炼我国优秀企业的最佳实践,为我国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起到了有益的促进作用。研究院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与当地相关政府和中介机构合作,为企业提供质量管理相关全方位的服务。
业务范围
(一)开展质量学术研究及成果推广;
(二)开展国内、国际质量学术交流活动;
(三)推广先进的质量技术(管理理念、方法和工具);
(四)开发质量专业知识体系,组织专业人员的考试与注册;
(五)承担政府部门及其他组织委托的研究课题和服务项目;
(六)完成中国质量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组织章程
卓越国际质量科学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卓越国际质量科学研究院,简称:卓越质量研究院。英文译名:CHINA INSTITUTE FOR QUALITY EXCELLENCE。英文缩写:CIQE。
第二条 卓越国际质量科学研究院是由中国质量协会出资(非国有资产),根据国家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自愿设立的,是从事质量管理科学研究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卓越质量研究院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质量经营和质量专业人员能力持续提升为目的,展开质量方向的课题研究、成果转化、学术交流,以及质量专业知识体系的开发和推广,为政府、企业和质量专业人员提供满意的服务。
第四条 卓越质量研究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卓越质量研究院接受中国质量协会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卓越质量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中京畿道12号,邮政编码:100032。
第六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卓越质量研究院的举办者和出资者是中国质量协会,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
(四)有权监督检查资产运营管理状况。
第八条 卓越质量研究院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出资者为中国质量协会。
第九条 卓越质量研究院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质量学术研究及成果推广;
(二)开展国内、国际质量学术交流活动;
(三)推广先进的质量技术(管理理念、方法和工具);
(四)开发质量专业知识体系,组织专业人员的考试与注册;
(五)承担政府部门及其它组织委托的研究课题和服务项目;
(六)完成中国质量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卓越质量研究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院的最高权利机构,成员为7人。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四)审议批准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卓越质量研究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院长、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审议罢免、增补理事;
(八)批准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十)批准专职人员的薪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2/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2/3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后生效。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参考资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公告.中国社会组织平台.
全国性民间组织查询.中国社会组织网 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
卓越国际质量科学研究院简介.湖南卓越国际质量科学研究院.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31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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