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警员是基层
公安机关为弥补警力不足而按照一定程序聘用的辅助警务人员(即过去的
联防队治安队),没有执法权,需在正式警务人员带领下执行任务。
关于辅助警力,中外均没有统一的名称或定义。广义上,辅助警力是指在编警力以外的所有警察辅助力量。在西方,辅助警力的概念与私人警察类同。它们主要有特别警察、私人
保安公司。警察
承包制等形式。在我国、广义上的辅助警力是指各类
社会治安防范组织,即“在基层政府领导下,由居(村)民委员会或单位组建的
治安联防队、
治安巡逻队、护街队、护村队、
护校队、工人纠察队等不同形式和称谓的群众性防范组织”。〔2〕它们“接受当地
公安机关的指导,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3」狭义上的辅助警力是指直接协助国家在编警察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力量。英国的文职警察、特别公安员,我国的治安联防队(工纠队),都属狭义上的辅助警力。 在地位上,辅助警力的成员一般不拥有
国家公务员身份;在权限上,他们也不具有任何形式的执法权(包括
行政权与
司法权);在功能上,辅助警力主要是弥补在编警力之不足,只起辅助作用。
在法国,辅助警力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叫辅助警察(police auxiliaire),其前身是法国辅助宪兵(gengarmeires auXilisire)。辅助警察实行
现役制,其成员由
内政部有关机关根据国家警察的品质和体质条件,从应征入伍的青年中挑选,并需在警察院校接受法律、职业守则以及体能和射击等教育与培训。培训结束以后,他们被分配到巴黎治安总局。城市警察中、动局、边防警察中心局及治安队等机构,进行为期10个月的工作。辅助警察全部着装,制式与国家曾家相同,但没有警衔标志。在权限方面,他们不具有
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管理的职权,只是作为一种补充的角色协助国家警察履行各种职能。在职能上,他们主要从事维护道路
交通秩序、
社区治安管理、公共场所治安巡逻以及在警察局值班或某些技术性的工作;在待遇上,他们按国家警察条令的
总体性规定执行;在出路上,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辅助警察,按照不适合服兵役的规定处理。如果在工作期满后仍想继续从事国家警察工作,可以参加招募国家警察的考试。另一种形式的辅助警力是指不占国家警察编制的
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
服务人员。为充分发挥所有在编警察的作用,避免因一线职能部门的警察从事可由一般人员完成的
事务性工作而无端浪费警力。法国国家警察机构利用合同雇员的方式,招募了近万名办公室雇员在各个机构中从事行政事务性工作。由于警察工作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国家警察部门要求这些辅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
保密制度。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和
办公设备的现代化,国家警察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日常的警务工作。因而,法国国家警察中的专业技术人员除部分属于正式
编制外,也有从社会上聘用的。
在英国,辅助警力有私人安全公司、特别警察队、文职警察、警察承包制(contracting out)以及公民
志愿警察(特别公安员)等。英国特别警察队有26种之多,它们是地方当局雇佣的辅助警察。特别警察队的规模不一,组织各异,但都只对市政当局负责、不受内政部与地方
警察署的制约。国防部警察、交通运输警察、
伦敦港口警察都属特别警察队。特别警察队具有一定的
行政执法权限,在管辖范围内可以处理一些轻微的
治安案件,但遇到
重大刑事案件时,必须把
案件移交给正式警察。文职警察在英国可谓历史悠久,它产生于建警初期。英国大量地增加文职警察源于审计委员会1988年的一项调查。该调查显示:地方警局一方面声称警力不足,一方面又在大量地浪费警力,一般着装警察四分之一的时间从事
行政事务性工作,而警长和督察这一级警官平均有40%的
工作时间用于琐碎的行政事务。在刑侦部门,情况更为严重。因此,
英国内政部在同年下达的106号通告中,建议各管局多录用文职人员从事文陵、行政和
技术性工作,以使经过严格正规化培训、拥有执法权的在编警察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去从事“真正的警察工作”。内政部认为,这样做既可以节省警方开支,又可将解脱出来的警官充实基层,提高基层的警务效李。出警察承包制是正规警察部门采取合同的形式,雇人来承担原本属于正式警察的工作。他们主要从事社会服务性工作。此外,他们也从事一些警务工作,诸如
车辆管理等,但在管理过程中,执法权仍然掌握在正规警察手中。至于特别公安员,则纯属
志愿组织。他们没有工资,警察部门为他们提供的也只是“服务补偿”。特别公安员在
自然灾害、
紧急状态等
突发性事件中作为警察的后备队使用。
在我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一支享誉国内外的辅助警察队伍。它成立于1914年,拥有悠久和光辉的历史。
香港辅助警察队的工作主要是提供训练有素的后备人员,在应对紧急事故时支援正规警察。香港辆警队由社会各界的志愿人士组成。他们在接受“辅助警察基本
训练课程”的培训后,被派往各警区驻守。同时,为保证任务完成,辅警队员每年还需完成“法定效率训练”。另外,香港辅警设有11组辅警警衔,辅警的
薪金以小时或无计算。
犯罪态势与社会治安状况决定警力的规模。经验证明,面对来势汹涌的犯罪浪潮时,警力资源就会显得捉襟见肘。为迅速扭转局面,有效提高对犯罪的预防与
控制能力,
西方国家在增加在编警力的同时,多采取大量增加辅助警力的办法,缓解一线警力不足,同时又使大量在编警察从简单、繁杂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从事更为专业化的警务活动,提高了警力资源的效能。
在西方国家,衡量警察效益有一个重要理论,即“钱财衡量价值论”(value for money)。该理论认为:警察工作的投入成本与产出效益应成正比关系。该理论成为驱动警务工作改革的杠杆。西方国家著名的“警察私有化运动”正是这一理论的产物。 一般而言,在编警察都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其地位及待遇受
公法保护。在国外,正式在编警察的
社会地位及待遇都很高,政府部门招募一名警察需要耗费较大的行政成本。而通过
行政合同或私法合同的形式雇佣一名辅助警察,则成本相对低廉。英国的特别公安员甚至没有工资,警察部门为他们提供的只是象征性的 “服务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