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总统制
政体
半总统制是既有议会制特征,又有总统制特征的政体
特征
半总统制有以下几个特征:
1.总统为国家真正的权力中心,由国会选出的总理只是辅助性质。
2.内阁的实际权力大大减弱,但其地位稳定,政局较平稳,不易发生剧烈震荡。
3.国会的权力相对缩小。
所以从根本上比较,半总统制政体实质上是总统制,因其具有总统制的以下两个特点:
1.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掌握着重要的全国最高行政权力
2.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国会仅能在立法上对其实施影响,但不能利用不信任案迫使其辞职。
但同时又具有议会制的两个特点:
1.内阁由在议会中占多数的政党组成;
2.政府向议会负责。
从某种意义上说,半总统制下总统的权力比总统制下总统的权力要大,因为半总统制国家的总统可以解散议会、提议举行公民投票,甚至可以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行使非常权力,而总统制下的总统一般不具备这些权力。
所以半总统制国家的“三权分立”实质上成了围绕总统的权力,因为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际上,总统都凌驾于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上。
主要区别
区别半总统制与总统制一般有两种标准,这两种不同的标准导致了对各国政治体制有不同的归类。
一种以是否设置“总理”或类似的内阁首脑职位为区别标准。所有设置“总理”、“行政院长”或其他名称的内阁首脑职位的政体都归入半总统制,如法国、俄罗斯;所有不设置内阁首脑职位的政体都归入总统制,如美国。这种区分标准仅局限于表象。
另一种以内阁首脑的产生方式为区别标准。如果内阁首脑由掌握实权的总统任命、免除、替换,内阁首脑的职位更类似于一个超级部长,那么这种政体和不设内阁首脑的政体一起,归入总统制;如果内阁首脑由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推举产生,总统无权直接任免,总理的最终任免由议会的推举决定,那么这种政体就归入半总统制,如法国。这样划分出来的半总统制,其总统产生过程如同总统制,其总理产生过程如同议会制,是普遍意义上所说的半总统制。
实行国家
按上述第一种区分标准,法国、俄罗斯乌克兰和部分前苏联加盟共和国以及葡萄牙都可以归为半总统制。
按上述第二种区分标准,只有法国、乌克兰、葡萄牙是半总统制。
法国被视为典型的半总统制,总统负责国防、外交、宪政政策,总理负责其他政策,总理由总统任命,宪法虽未规定须由国会同意,但实际上总理人选需要国会支持,总统则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有权解散国民议会,将法案交付公民投票,行使部分权力时不必总理副署。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实施以来,共出现三次左右共治局面。法国总统必须任命国会多数党派人士出任总理,因此,可能出现总统与总理不同党派的局面。
虽然宪法明定总统与总理的职权,可是实际上有些职权无法完全区分,例如外交与经济密不可分,无法一分为二。如果总理所属政党在国会占了多数,与总统不同党派,则总统的权力式微,总理权力上升。而如果总统与总理同一党派,则总统的权力高度集中。
法国的半总统制被部分学者视为:一种在总统制与内阁制之间摇摆的体制,必须视国会政党分配而定。
参考资料
葡萄牙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29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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