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广告是指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
药品广告,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宣传材料。医药广告的违法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也是09年“
两会”的热点话题。
现实情况
来自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数据显示,2004年,违法药品广告以处方药广告在大众媒介发布最为严重,地市级电视台违法发布药品、
医疗器械广告现象突出,部分报纸药品广告违法发布率居高不下,非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医疗器械的宣传行为严重。
监测发现,地市级电视台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现象突出。2004年1月至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播了45424次省级和省级以下电视台发布的药品广告,违法发布率为62.3%。部分报纸药品广告违法发布率居高不下。2004年6月至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检查了159份
都市报、晚报和广播电视报发布的10498个药品广告,违法发布率为95%。
问题显露
偷梁换柱,逃避监管
有些报纸相继开辟了“康健苑”、“就医问药”、“健康广场”、“人物采访”、“名医介绍”、“专家答疑”、“热线追踪”、“科普宣传”等专刊、专版、专栏,以新闻报道、科普宣传形式发布广告,广告中不时用刊登药品生产批文号和药品广告审查文号等进行渲染,利用这些
新闻形式来发布广告。说它是违法广告,又可说是新闻通讯;说它是假新闻,又可说是广告。因版面有时也同时刊登一些
科普知识,真真假假,具有欺骗性。
违反规定,亵渎科学
人类有一些病症尚无特效治疗药物,还有待医药科学界的进一步研究探索,如
癌症、
类风湿关节炎、
红斑狼疮、
肝硬化、
肾炎等。有些违法医药广告针对患者求医心切的心理,打出疑难杂症特效药的幌子,广告中采用 “肯定”、“百分之百”、“治愈”等字眼,诱人高价购买其产品。也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治疗顽疾的医药广告违法的较多。
未经审批,擅登广告
根据《药品管理法》、《广告法》的规定,药品广告在刊播前必须经过省、自治区、
直辖市药品管理部门审查,并核发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然而,一些商家却刊登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医疗广告,有的明知是失效批文或明知是盗用其他单位的医疗广告审批证明也直接刊登;有的仅仅是凭医药科研单位、
医生、患者名义做出的证明以及他们所说的治愈率、有效率以及其它不科学的断言和保证,就在报刊上大肆渲染。
明令禁止,擅自妄为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治疗肿瘤、
艾滋病、改善和增强
性功能的药品不得发布广告,可这方面的广告却仍然十分普遍,虽然大部分属于非法出版物,有的在街头散发,有的塞在住户门上、车筐里,或夹在合法的报刊中卖出,对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宣传用语画面有的不堪入目,败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界群众反映十分强烈。有的正规媒介也违法刊播未经审批的广告,以治疗肿瘤的药物广告较多。
看似新闻,实则广告
违法广告的发布者将广告做成新闻的样子,故意让患者将广告误解成为新闻,以增加产品的可信度。这类
广告大多以药品发明人为主角,玄虚地表述发明人的经历和药品发明过程;同时大篇幅的介绍药品
成分、疗效和治愈病例。新闻式广告一个最明显的特点是,在文后附有联系电话和地址。
危害性大
违法医药广告直接危害了患者的利益,破坏了正常的广告市场秩序和医疗工作秩序,社会各界对此反响十分强烈,已经成为群众举报的热点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焦点,其造成的危害决不可低估。
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由于多数患者在饱受病痛折磨时,极易“病急乱投医”,因此,虚假医药广告实质上已经有“危难之际
落井下石”的意味。患者受到虚假医药广告的误导后,轻则疾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重则病情恶化,这无疑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医药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势头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其直接后果是一方面扰乱了医药广告市场正常的出证、发布和管理秩序;另一方面,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和药品市场秩序。医疗机构不惜巨资,千方百计打“
擦边球”,甚至公然做违法广告,误导患者。
识别虚假
反击虚假医药广告的医生
首先,要注意查看医药广告中的
批准文号,因为从批准文号中可以判断出该产品及其广告发布是否在有效期内,部分广告还可通过网上查询来核实。
按照有关规定,药品注册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五年,医疗器械注册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四年;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均为一年。
其次,要注意辨别医药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可以在大众传媒上发布广告的只有非处方药,而且在广告中必须注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医疗广告内容则仅限以下八个项目:医疗机构的第一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类别,以及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
最后,还可以通过相关
政府网站查询相关医药广告是否已获得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