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是2003年10月10日由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条例。它主要包含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
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标准。
通知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根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二〇〇三年十月十日
分类目录
药物
说明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是指使用一次后即丢弃的,与人体直接或者间接接触的,并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者卫生保健目的而使用的各种日常生活用品。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是指临床用于病人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的指套、手套、吸痰管、阴道窥镜、肛镜、印模托盘、治疗巾、皮肤清洁巾、擦手巾、压舌板、臀垫等接触完整粘膜、皮肤的各类一次性使用医疗、护理用品。
一次性医疗器械指《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用于人体的一次性仪器、设备、器具、材料等物品。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
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修订内容
修订背景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原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3年出台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该目录是分类收集和处置医疗废物的重要依据,为规范管理医疗废物、维护人民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实施十几年来,我国医疗废物管理面临着新形势新变化,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需要厘清。特别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这些都对修订2003年版的目录提出了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废物分类管理水平,实现医疗废物处置的无害化、减量化、科学化,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生态环境部对目录进行修订,形成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目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主要内容
《目录》延续了原有的五个类别和特征,增加了分类的管理要求、收集方式、满足相应条件下的豁免管理等内容。
(一)在正文部分中,明确了目录制定的依据和适用范围,提出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应当与处置方式相衔接,鼓励减少使用含汞的医疗器械,鼓励使用可复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同时,重申了部分废物的处置要遵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等。
(二)在附表1《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对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五类常见组分或废物名称进行了归类与细化,新增了收集方式,进一步明确了医疗废物的盛装方法和收集管理要求。例如,规定了被污染的除锐器以外的废物均属于感染性废物;16周胎龄以下或重量不足500克的胚胎组织属于病理性废物;明确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标本的处理方法等。此外,还补充说明了一些常见的废弃物不属于医疗废物,例如盛装消毒剂、透析液的空容器等。
(三)在附表2《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规定了一些无风险或风险较低的医疗废物,在满足相应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例如,安瓿瓶、导丝等在满足豁免条件时,可不使用利器盒收集,此举可明显减少不必要的利器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