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成果》是2006-12-22
出版的
图书,讲述一些医学研究成果。
登记范围
1、 凡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
2、 各类自选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授权专利成果等也应当登记;
3、 涉及国家机密的科技成果按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用在此登记;
4、 凡推荐申报上海市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必须首先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取得登记号后方能申请报奖。
提交材料
1、《 科技成果登记表》一份;
2、 所属类型的
科技成果应具备的相关《技术评价证明》一份;
(1) 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如:鉴定证书、鉴定报告、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或者知识产权证明,如: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
(2) 基础理论成果:评价证书或论文、学术专著(需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或论文、专著发表后被引用证明)。
(3) 软科学研究成果:软科学成果评价证书或验收报告等。
3、《 科技成果登记表》电子文档。
登记程序
1、 在
上海市科技成果奖励网下载“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软件;
2、 安装、运行该系统,按照登记表上的填报要求输入数据,如实填报该表;
3、打印登记表,须在登记表的首页加盖成果完成单位或成果推荐单位的公章;
4、“导出”已输入的数据,生成电子文档;
5、 将登记表、成果评价证明材料及电子文档一并提交,符合条件的可取得科技成果登记的市级编号,由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包括单位证书和完成人证书。
特别提示
1、 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单位)办理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
2、 成果登记办理过程中,正在被登记的成果所处状态的信息将在本网站公布,供查询;
3、 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得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4、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五、
上海市卫生局推荐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办事说明:
将《 科技成果登记表》一份、《技术评价证明》(复印件)一份,交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统一交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研究一室(建国西路602号);《 科技成果登记表》电子文档发送到邮箱。
上海市卫生局科学与教育处
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代章)
200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