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对待、合理负担原则
社会主义税收的重要原则
区别对待、合理负担原则是社会主义税收的重要原则之一。指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和国家经济政策要求来合理确定税负。包括: (1) 普遍征税。凡有纳税能力者都应 负担税收; (2) 负担水平应与纳税人的收入、财产状况相适应,收入高、财产多者应多缴税;收入低、财产少者应少缴税; 无财产、收入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者不纳税; (3) 区分不同性质的收入,分别制定负担政策,如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 (4)适当照顾地区差别。如农业税负担应有地区差别,等等。区别对待、合理负担是我党在税收负担上的一贯原则。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就提出“合理负担和保护工商业” 的政策,它是公平原则的具体化。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税收重点由农村转入城市,在1949年的 《共同纲领》 中,提出了 “简化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1953年8月,周恩来代表国务院提出,过渡时期的税收政策应是“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上述提法虽然在各历史时期有所变化,但都贯穿了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税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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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7-27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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