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留学服务行业协会(Beijing Overseas-Study Service Association)成立于2004年12月,是经北京市民政部门批准并登记的民间社团,属于非营利性法人组织。其上级主管单位为北京市教委,是中国唯一一家留学行业协会。
协会简介
协会现有正式会员单位60家,特邀会员单位6家,均为具有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质的机构。协会发挥行业专长,利用行业资源,发挥协会作用,为会员企业和全行业的发展服务,同时为政府加强行业管理服务。
协会反映会员单位、留学人员诉求,沟通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同时在政府的领导与支持下,打击非法中介行为及非法中介组织,进一步规范行业自身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北京留学服务行业协会在留学需求中诞生,必将顺着留学服务需求的发展而持续发展。
协会职能
整合国内资源:联合国内各有关方面的服务机构,共同构筑中国留学服务的大平台。
引进国外资源:统筹引进国外教育资源,与国外院校建立规模化的合作招生机制,逐步建立留学绿色通道。
完善服务、净化市场:不断完善留学服务质量,满足留学人员的需求;通过市场手段,不断净化留学市场,抵制国内外损害中国留学人员合法权益的各种活动。
机构性质
北京留学服务行业协会是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正式注册的独立社团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属于非营利性组织。
机构设置
北京留学服务行业协会的设立分为权力机构与日常办事机构。权力机构由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副会长会议组成。
北京留学服务行业协会下设:秘书处、国际部、社会综合服务部、培训部、来华部、宣传及信息中心、法律事务部。
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事务,协调协会各部门工作。
国际部:内设各个国家事务办公室,负责与相关国家的联络及留学事务。
社会综合服务部:协调银行、保险、医疗求助、机票预定、境外服务、就业等社会各部门的服务业务。
培训部:负责对行业内从业人员的培训以及人员的职称评定;负责对留学人员的必要培训。
来华部:负责招收国际学生来华留学事务。
信息中心:负责协会的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协会网站的运作;与协会其他部门共同制作网络招生体系。
法律事务部:负责协会的各项法律事务。
服务介绍
留学保障计划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广大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需求,同时抵制不良中介活动,净化市场,营造和谐、有序的留学服务环境, 北京留学服务行业协会经过多方协商,郑重推出
留学保障计划。
留学保障计划涉及留学中介服务、留学金融服务、留学保险服务、境外服务等多方面内容,有效帮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择安全、适合的留学服务机构,协会将对服务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服务过程的诚信、公开、高效。
中国学位与教育文凭认证申请受理
经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授权,北京留学服务行业协会受理中国学位认证申请,中国高中会考、高考认证申请,中国中等职业教育认证申请,并为申请人提供认证咨询、申请材料初审、认证文件报送等服务。
申请人可至
北京留学公共服务大厅的认证受理处咨询、提交认证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认证材料,审核通过后即可获得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证书持有人的自然信息”、“证书颁发机构的合法性”及“证书内容是否属实”等信息。《认证报告》由特制的加密防伪纸张打印,加盖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专用印章,并可在网上进行在线验证。
七日无责解约
申请人自签约之日起7日内(含第7日,包含非工作日),出于任何原因想终止合作,有权向留学服务机构提出“7日无责解约”,服务机构应无条件立即终止服务,并退还所收服务费用。
ISE国际学生证
北京留学服务行业协会携美国国际学生证组织发行的
ISE国际学生证系列是全球广泛通用的多功能证件,服务范围覆盖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分为国际学生证、国际教师证、国际青年证三类。
留学金融服务
北京留学服务行业协会携手中国民生银行推出“民生-北京留学服务行业协会联名信用卡”。该卡为人民币-美元双币信用卡,并设主副卡功能,为学生提供留学专享双重服务和双重保障。
留学保险服务
北京留学服务行业协会与美国友邦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共同推出的留学金融服务,是适合境外留学生的保险及境外旅行援助计划,有多种计划可供选择,年满16周岁均可投保。购买任意一款保险计划,均可获赠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卡(AIAS),享有二十四小时多语言应答的全球援助服务。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留学服务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为:Beijing Overseas-Study Servic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BOSSA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地区获得教育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自费出国留学服务机构,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留学服务机构,依据《北京留学服务行业协会章程》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协会会员和留学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留学服务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行业调查,拟订行业发展规划、管理条例、行业运做规范、岗位任职资格及考核标准等
工作;
(二) 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北京地区留学服务行业的管理,制定行规、行约,支持合法经营,打击非法及违规经营,反对垄断,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协同发展的环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纠纷,提供行业咨询;
(三) 组织会员与国内外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教育机构、教育服务机构、签证审批机构、新闻媒体及相关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
(四) 组织讨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向各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反映留学服务行业的要求和意见;
(五) 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培训活动,组织实施行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和从业人员岗位任职资格考试,提高出国留学服务行业的整体水平;
(六) 通过多种方式,为会员机构的发展提供法律咨询、业务辅导以及其他相关的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单位会员须在北京地区获得教育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留学服务机构。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指定专人负责同协会秘书处联系,以利于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和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教委审查并经过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确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九) 具备一定的经营及管理经验;
(十) 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十一) 认真负责、脚踏实地。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后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本团体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
(三) 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后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教委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北京市教委及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4 年 12 月 16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方式
北京留学服务行业协会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东河沿乙四号二层
北京留学公共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德胜置业大厦二号楼首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