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美珑琥艺术馆
北京市西城区境内艺术馆
北京清美珑琥艺术馆是一家从事艺术品收藏和展销、优秀艺术家品牌运营和经纪管理、学术研讨交流、教育培训等业务的专业机构,致力于构建艺术与市场间的桥梁,实现艺术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艺术馆章程
清美珑琥艺术馆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艺术馆名称为“清美珑琥艺术馆”,英文名称为Beijing Tsingmei Lohu Art Museum。
第二条 本艺术馆性质是“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
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艺术品、标本、资料、资金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公益事业)。
第三条 本艺术馆的宗旨与使命是“保护和传承中华文明,宣传和普及收藏知识”。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艺术馆行业道德规范;艺术馆设立的目的是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和自然的见证物和艺术品,为经济社会及人类文明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艺术馆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捐赠。
第五条 本艺术馆业务范围:
(一)藏品收藏:征集古代和近现代陶瓷、书画和各种工艺品,包括各种标本;
(二)陈列展览:在展厅空间和互联网上展览古代和近现代陶瓷、书画和各种工艺品,包括各种标本,供研究者和收藏者观摩、研究、欣赏;
(三)学术研究:包括学术讲座、沙龙、研讨、交流和实地科考等形式,也可以通过网上查询各种标本,提高鉴赏和识别真假能力;
(四)社会教育:包括书法、美术和鉴赏培训;
(五)藏品交易:藏友之间的交流,藏品售卖和拍卖;
(六)艺术品鉴定:出具清美珑琥艺术馆鉴定证书;
(七)艺术家润格评估:出具清美珑琥艺术馆评估证书。
第六条 本艺术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艺术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文化局和北京市文物局。
第七条 本艺术馆的总部设在北京市西城区,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各省市成立分馆。
第八条 本章程对艺术馆、举办者、协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举办者
第九条 本艺术馆的举办者是非国有文物、艺术品、标本、资料、资金等财产权提供者和捐赠者。
第十条 艺术馆应当向举办者签发“举办人资格证明书”和“藏品/资金接受证明书”。
第十一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成为终身常务理事,其常务理事资格代代传承,成为家族荣誉的一部分;
(二) 在艺术馆和藏品介绍资料中注明举办者姓名或家族,可以主要举办者名字命名艺术馆内各主题馆舍;
(三) 享有优先参观权和各种活动参与权;
(四) 了解本艺术馆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 推荐理事和监事人选;
(六) 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艺术馆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条 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艺术馆章程;
(二)协助理事会足额保障艺术馆运营藏品或经费;
(三)不得滥用举办者权利损害艺术馆法人独立地位和利益;
(四)在艺术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所提供的藏品、资金等财产。
第三章 协办者
第十三条 本艺术馆的协办者是非国有文物、艺术品、标本、资料等资产的另时提供者。提供展览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四条 艺术馆应当向协办者签发“协办人资格证明书”和“藏品接受证明书”。
第十五条 协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成为理事;
(二) 在艺术馆和藏品介绍资料中注明协办者姓名,可以依法以主要协办者名字命名艺术馆内各主题馆舍;
(三) 享受艺术馆理事资格,享有优先参观权和各种活动参与权。
第十六条 协办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艺术馆章程;
(二)不得滥用协办者权利损害艺术馆法人独立地位和利益;
(三)在艺术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提前撤回所提供的藏品。
第四章 法人治理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艺术馆的决策机构,成员为3-25人。理事会常设秘书处(办公室),负责理事会、监事会和艺术馆的行政管理和日常事务性工作。
理事由艺术馆举办者、协办者、职工代表以及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一般要求是本领域专家、领导或对本艺术馆有突出贡献的人士。
第十八条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无工作报酬。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修改章程;
(二) 艺术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 艺术馆收藏、展览、科研、教育的方针政策;
(四)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 增加和处置藏品的方案;
(七) 聘任或解聘馆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艺术馆副馆长及财务负责人;
(八) 罢免、增补理事;
(九) 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制定;
(十) 本艺术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常务理事10—15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会还可以设立若干名誉理事长。
第二十二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艺术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 处置藏品;
(四) 聘任或解聘艺术馆馆长、荣誉馆长。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艺术馆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艺术馆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艺术馆设立1名馆长,还可以设立若干名荣誉馆长和副馆长。馆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艺术馆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艺术馆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艺术馆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馆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组建高效稳定的员工队伍。
馆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艺术馆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无工作报酬。监事在举办者、协办者、本艺术馆职工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理事、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艺术馆财务;
(二)对理事、馆长执行艺术馆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艺术馆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理事、馆长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理事、馆长的行为损害艺术馆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艺术馆内部机构的名称如下:
办公室(秘书处)、财务部、人事处、会员部、市场营销部、创作征集部、学术研究部、展览活动部、专家鉴定部、润格评估部、教育培训部、公益事业部、网站技术运维部、客户服务部、法务部。
第三十三条 本艺术馆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聘任,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指导本馆业务工作长远规划的拟定;
(二)指导重要藏品征集、借用;
(三)指导重点课题研究及成果推广;
(四)鉴定和润格评估。
第五章 藏品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艺术馆以有限收藏为原则,制定收藏政策、标准和规划并做公告,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藏品体系。
所征集藏品的主要类别如下:
(一) 书法;
(二) 国画;
(三) 油画;
(四) 陶瓷。
第三十五条 藏品征集方式包括: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交换;
(四)其他合法方式。
第三十六条 本艺术馆不征集有充分理由证明其涉及非法来源的文物和标本作为藏品。
第三十七条 征集的藏品属于艺术馆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艺术馆应按照公共信托的要求,为藏品提供恰当的存放和保管的场所,对藏品进行恰当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为藏品创造和保持适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
第三十九条 本艺术馆根据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健全藏品账目档案。藏品总账、档案及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艺术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必须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艺术馆应维护和壮大藏品体系。只有为提高藏品质量或改进藏品组合之目的,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可考虑依法注销藏品:
(一)多余或重复且无需用于研究之目的;
(二)破损严重或其恶化程度超出艺术馆的保护能力范围;
(三)与其他馆藏藏品相比,品质极为低劣;
(四)获得的方式不正当或非法;
(五)该藏品为赝品。
第四十二条 注销藏品,必须由本艺术馆学术委员会评估该物品的意义、特点、法律身份以及明确此行为是否会对艺术馆及公共信托造成损害,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已注销的藏品,可依法捐赠、移交、交换、出售、返还或销毁。注销藏品优先转让给其他艺术馆或原捐赠人。有关注销决定、注销藏品和处理方式的全部记录必须被永久妥善保存。
第四十四条 本艺术馆积极促进与其他艺术馆、教育科研机构及社区的交流合作。
第六章 终止的特殊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艺术馆以永久性为目标,非因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和使命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六条 艺术馆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完成清算工作。
第四十七条 艺术馆终止,藏品原则上出让给其他艺术馆或原捐赠人。接受捐赠的藏品交由其他艺术馆收藏时,应告知捐赠人。其他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年1月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合作机构
北京清美珑琥艺术馆与故宫博物院国家博物馆、中国美协、中国书协、中国书画家联谊会清华美院中央美院、西安美院、国家画院、玉泉山书画院、清华校友书画艺术联谊会等知名艺术机构合作,旗下拥有“清美珑琥艺术馆”、“珑琥书画网”和《名家书画精品选集》(季刊)三大业务平台优势。
内部机构
办公室(秘书处)、财务部、人事处、会员部、市场营销部、创作征集部、学术研究部、展览活动部、专家鉴定部、润格评估部、教育培训部、公益事业部、网站技术运维部、客户服务部、信息资料室、法律顾问。
业务范围
(一)藏品收藏:征集古代和近现代陶瓷、书画和各种工艺品,包括各种标本;
(二)陈列展览:在展厅空间和互联网上展览古代和近现代陶瓷、书画和各种工艺品,包括各种标本,供研究者和收藏者观摩、研究、欣赏;
(三)学术研究:包括学术讲座、沙龙、研讨、交流和实地科考等形式,也可以通过网上查询各种标本,提高鉴赏和识别真假能力;
(四)社会教育:包括书法、美术和鉴赏培训;
(五)藏品交易:藏友之间的交流,藏品售卖和拍卖;
(六)艺术品鉴定:出具清美珑琥艺术馆鉴定证书;
(七)艺术家润格评估:出具清美珑琥艺术馆评估证书。
宗旨使命
“保护和传承中华文明,宣传和普及收藏知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艺术馆行业道德规范;艺术馆设立的目的是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和自然的见证物和艺术品,为经济社会及人类文明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新风街2号天成科技大厦B座3015
乘车路线
1、乘坐地铁,积水潭站A出口,转乘670路在第三站德外关厢站下车;
2、乘坐83路、305路、345快、345路、880路、881路、886路在马甸桥南站下车;
3、乘坐55路、123路、210路、315路、625路、670路、909路在德外关厢站下车。
参考资料
清美珑琥艺术馆章程.清美珑琥艺术馆.2013-01-15
清美珑琥艺术馆.清美珑琥艺术馆.
最新修订时间:2023-09-29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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