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汽车行业协会成立于1996年7月,是由北京地区的汽车整车制造企业、改装车专用车生产企业、发动机和零部件企业、汽车服务贸易企业、相关行业企业及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48家单位联合发起成立的。经北京市政府批准,由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核准登记注册的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地区的社团组织。
协会简介
协会现有会员单位240余个,其中有:整车制造企业9家;改装车、专用车企业42家;零部件生产企业160余家(其中韩资企业13家);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服务贸易企业30余家,会员覆盖率超过80%以上。会员企业的销售收入占全行业的95%以上;会员企业现有总资产达350多亿元,职工6万余人。
北京汽车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在企业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北京汽车行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北京汽车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协调服务;
二、自律和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
三、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主要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行业规划,行业管理,行业信息统计交流,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组织展览会,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咨询服务,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等。
北京汽车行业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协会设理事会、监事会、
常务理事会、顾问委员会、技术专家委员会。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行业发展部、行业信息部、科技部、对外联络部。
会员管理
为加强北京汽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提高对会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协会发展,根据协会章程,特制定如下会籍管理办法。
一、会员注册的受理和批准
(一)会员资格
凡承认北京汽车行业协会章程,依法取得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从事本行业产品生产、经营、服务贸易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注册登记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社会团体;在汽车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个人均可申请参加本协会。
(二)会员入会受理程序
1. 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北京汽车行业网站下载或向北京汽车行业协会秘书处办公室领取入会登记表和协会章程。
2. 申请单位(或个人)在认真阅读协会章程并填写入会登记表后,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会员签名)后连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递交协会秘书处办公室。
3. 协会秘书处办公室接受入会登记表后提交秘书处审核,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协会秘书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批准为正式会员的申请入会单位,并颁发会员证书,在北京汽车行业网站上公布会员单位名单。
4. 被新批准为会员的单位,自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7月1日以后被批准入会的会员按年缴纳会费标准的50%缴纳。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本协会会员,应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 优先享用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会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会籍管理
(一)会籍管理工作
1. 协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会籍管理,建立会员单位资料库。
2.协会将经常与会员单位保持联系,了解会员情况,帮助会员单位解决问题和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意见,提供有关信息咨询等服务。
3.协会将深入会员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密切双方关系,每年访问一定比例的会员单位。
4. 北京汽车行业网站是与会员交流的平台,同时通过定期向会员单位寄发相关汽车信息,通报本会工作和有关信息,报道业界动态,传达政府文件。
5. 协会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向会员单位收取本年度会费。
6.会员单位如有特殊困难,可要求减免会费,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由秘书处研究决定。
7.对协会做出贡献的会员单位或个人,每年度由协会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批准,根据贡献大小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
(二)会员变更、退会及会籍取消
1.会员单位如果二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协会将停止对其服务,不再享有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单位的有关权利。
2. 会员单位要求退会,应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通知本会,经秘书处批准退会。会员单位退会时应清理完经济和其它未尽事宜,由协会秘书处收回会员单位牌证,并注销其会籍。
3. 如遇会员单位注销、迁址或重组、分立以及发生其他与协会相关的变更事项的,应及时通知协会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4. 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或从事严重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四、本办法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其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汽车行业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ASSOCIATION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 ,缩写BAAM)。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地区汽车行业的整车企业、专用车企业、发动机和零部件企业以及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流通领域企业等单位联合发起成立,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汽车行业同仁,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协调同行业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企业和行业服务,为政府和社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行业的总体优势,以促进行业和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2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北京市经济和汽车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要求,在国家经济工作方针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指导下,承担政府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汽车行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的或多数会员单位共同的意见和要求;
(三)开展汽车行业在深化改革、发展战略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等方面的课题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的情况,为政府部门提供政策调整和行业发展的建议;
(四)组建行业信息网络,办好行业综合信息刊物,经政府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
(五)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参加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前期论证;
(六)协助政府组织制定、修订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行检、行评,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七)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并参与资质的审查;
(八)根据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九)开展咨询服务、专业培训和组织经济工作交流活动,接受行业内企业委托的其他论证工作;
(十)与国内外同行业协会建立联系,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的活动;
(十一)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努力承担社会责任;
(十二)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本着自立、自治、自养的原则,
积极发展社团经济,用以支持协会的事业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依法取得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从事本行业研究咨询、产品研发、生产经营、服务贸易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取得注册登记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社会团体;
(四)在汽车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
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通过聘任名誉会长、聘请本团体顾问委员会成员、聘请本团体技术专家委员会成员;
(十一)制定本届理事会近期以及中期工作计划;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57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通过聘任名誉会长、聘请本团体顾问委员会成员、聘请本团体技术专家委员会成员;
(九)制定本届理事会近期以及中期工作计划;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并领导秘书长的工作;
(五)召集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会议决定事项由秘书长负责贯彻落实。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制订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并提交会长办公会审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