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装设计师协会”
概况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33号
类型: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成立时间:2016年8月18日
业务范围
(一)配合政府部门制订时装设计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设计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统计,推进时装之都建设;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并协助政府贯彻实施;
(三)举办时装作品发布会和服装专业展会;
(四)组织服装职业培训、技术交流、专业讲座和国际会议;
(五)加强国际间时装及时尚业界的交流与合作;
(六)宣传普及时装基础知识,传播国内外时尚信息;
(七)建立时装设计创新体系,发布服装流行趋势;
(八)配合政府部门建立时装设计师评价体系和时装设计比赛规则;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时装设计师及时装模特评选活动和时装设计比赛;
(十)加强时装设计师和时装模特职业规范,依法保护时装设计师的合法权益;
(十一)及时向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与意见;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其他社会团体及会员委托的事宜。
协会章程
(2016年7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时装设计师协会”
(英文名称是Beijing Fashion Association缩写BF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服装设计师、时尚设计师、服装教学研究和服装制作的专业人士以及相关单位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业界优秀企事业单位及优秀设计人才,通过开展城市流行时尚研究、北京时装周、时装设计大赛等主要活动,达到促进北京时装设计产业发展,为北京时装之都建设搭建基础的目的。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 东城区 东单三条三十三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配合政府部门制订时装设计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设计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统计,推进时装之都建设;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并协助政府贯彻实施;
(三)举办时装作品发布会和服装专业展会;
(四)组织服装职业培训、技术交流、专业讲座和国际会议;
(五)加强国际间时装及时尚业界的交流与合作;
(六)宣传普及时装基础知识,传播国内外时尚信息;
(七)建立时装设计创新体系,发布服装流行趋势;
(八)配合政府部门建立时装设计师评价体系和时装设计比赛规则;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时装设计师及时装模特评选活动和时装设计比赛;
(十)加强时装设计师和时装模特职业规范,依法保护时装设计师的合法权益;
(十一)及时向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与意见;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其他社会团体及会员委托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名誉;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7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担任。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或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理事长、主席)工作;
(二)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或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 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7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