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无锡企业商会
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北京无锡企业商会是经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其主管单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分会,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商会介绍
自2009年商会成立起来,已有70余家无锡在京企业或无锡企业驻京机构在商会注册,其中无锡国联、红豆集团、远东电缆、江苏阳光、海澜集团、西姆莱斯等十几家会员单位 分别在中国或海外上市。会员企业涉及金融、环保、电子、服装、房地产、冶金、机械制造等几十个行业。
北京无锡企业商会服务宗旨:为无锡在京企业和无锡籍在京商人,提供一个相互交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图发展的平台,建立与政府顺畅的沟通渠道,并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指导企业合法经营。
北京无锡商会的成立也是为了更好的适应当今经济发展,利用北京首都经济发展优势,推动无锡企业和无锡籍商人走向世界,为中国和世界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北京无锡企业商会(英文名称为:The Wu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
第二条 本商会由无锡驻京企业、无锡企业驻京机构、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无锡在京企业,沟通信息、交流经验、资源共享、协作发展;充分发挥本会联系政府和无锡在京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在京企业增强团队意识,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努力提高在京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维护在京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分会,及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五条 业务范围:
走访会员企业,征求工作意见,了解会员企业经营情况,帮助排忧解难。
(一)定期开展讲座培训、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树立无锡商人和企业在京良好形象,扩大锡商影响。
(二)建立会员企业发展平台。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开拓企业家视野,转变观念,为会员企业科学可持续发展的提供借鉴。
(三)组织京锡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会员企业及企业家成功发展经验,扩大影响,提高会员企业和企业家的知名度。
(四)开展无锡与北京的横向经济协作与科技、文化交流,促进和推动政产学研活动,联系中外工商界人士或社团与会员企业和本商会开展交流合作,帮助会员企业在京锡两地经济建设做贡献。
(五)加强理事单位的党团、工会等组织的建设,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六)为会员企业的法律咨询、人才招聘、融资牵线、寻求政策支持、为企业提供帮助。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入会会员全部为理事。本会聘请德高望重和具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士为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按时缴纳会费;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无锡籍人士在北京开办的企业、无锡企业在北京的分支企业或办事机构;
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业绩良好;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优先服务;
四、获得本会的帮助和支持;
五、向本会及主管单位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拥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本会章程阐明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的工作,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
第十四条 理事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常务理事、监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及方针;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秘书长实行聘任制。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四、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退出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取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提名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和聘任法律顾问;提名人选提交理事大会通过。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
三、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其它必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为二年,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1/2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或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副会长应积极配合会长做好工作,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组成。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会长负责;
二、落实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
三、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七、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监事会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对理事大会负责。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监事长决定召开。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 产 管 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会费缴纳标准及办法收取,由理事大会决定。
理事单位: (1万元)
监事单位: (1万元)
常务理事: (5万元)
监事长: (10万元)
副会长: (10万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支出范围: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和商会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等);
(二)差旅费;
(三)办公场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五)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工作会议,以及以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六)商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七)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八)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十二条 经费的管理:收缴的会费在银行设立账户,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收支;经费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或委托会计制)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监事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订,须经常务会提议,理事大会审议,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订,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8.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将于2009 年8 月 19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最新修订时间:2022-03-27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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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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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