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北京2007年成立的社会团体
北师大教育基金会是北京市民政局评定的5A级基金会,以“提高教育科研水平,推动教育事业发展”为宗旨,培养卓越人才,建设高水平大学,并开展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
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英文名称: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BNUEF)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京师大厦9903
类型:非公募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刘川生
原始基金数额:肆佰万元整
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业务范围:筹集资金,接受捐赠,改善办学条件,奖励优秀师生、科研成果,资助教研项目、贫困学生,从
事与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
发证机关:北京市民政局
基金会登记时间:2007年1月20日
批准文件/证书编号:京民 基证字第0020033号
邮政编码:100875
学校简介
北京师范大学是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是一所以教师教育、教育科学和文理基础学科为主要特色的著名学府。学校的前身是1902年创立的京师大学堂师范馆,1912年更名为北京高等师范学校,1923年更名为北京师范大学,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所师范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资源丰富,是国家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学校现有国家重点实验室4个(其中联合2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8个、北京市重点实验室8个,国家文科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基地2个、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5个,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5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合作交流广泛。学校与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300所大学、研究机构签署了合作协议,与美国、英国、日本、韩国及加拿大等国家的20多所大学有交换留学生项目的合作。
机构简介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BNUEF)成立于2007年1月20日,是北京市民政局登记管理的非公募基金会,享受政府对非营利性组织的相关免税待遇。我们的宗旨是通过奖励、资助,提高教育科研水平,推动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学校的筹资办学平台,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对学校捐赠统一归口管理,即:通过筹集资金,接受捐赠,改善办学条件,奖励优秀师生和科研成果,资助贫困学生和教研项目。目前,BNUEF的筹款项目分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校园建设、文化创新、社会公益、专项基金六大方向。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成立八年以来,广泛拓展筹资渠道,积极探索合作领域,创新公益事业伙伴关系,充分发挥其在大学和社会之间的桥梁作用。在社会各界人士、校友与全体师生员工的大力支持下,学校在基础设施建设、教学科研发展、优秀人才培养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进步。2016年,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并被北京市民政局评为5A级社会组织;2012年12月,基金会被北京市民政局授予北京市首批社会组织示范基地的荣誉称号;2017年,基金会被北京市民政局依法认定为慈善组织。
滋兰树蕙,厚德流芳。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热诚欢迎一切关心与支持北京师范大学建设发展的社会各界为学校捐赠。在此,我们也郑重承诺:对于提供捐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无论捐资金额大小,基金会都会认真负责地履行捐赠协议,公开透明地管理捐赠资金,不辜负每一份信任与支持。
捐赠项目
人才培养
大学的发展关键在人才。北京师范大学是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是一所以教师教育、教育科学和文理基础学科为主要特色的著名百年高等学府。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学校秉承“爱国进步、诚信质朴、求真创新、为人师表”的优良传统和“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校训精神,形成了“治学修身,兼济天下”的育人理念。
● 学生培养
● 师资队伍培养
● 国际交流
……
科学研究
北京师范大学学科综合实力位居全国高校前列,是国家人文社科科研和科技创新的一支重要力量,同时是国家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根据教育部学位中心发布的2009年一级学科评估结果,我校教育学、心理学、中国语言文学3个一级学科排名全国第一,15个学科排名全国前十。在英国高等教育调查公司(QS)公布的2011年世界大学排行榜中,我校入选300强,在亚洲大学中排名第64位,在大陆地区高校中排名第8位;学校拥有国家重点实验室4个(其中联合2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8个、北京市重点实验室8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5个、北京市工程技术中心2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7个,定期出版专业刊物15种;现拥有国家文科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基地2个、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5个,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5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学校同时拥有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国家对外汉语教学人才培养基地,是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
为了推动北京师范大学优势学科的持续发展,特设立如下几类基金:
1、重点实验室发展基金
2、学科研究机构(中心)建设基金
3、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基地)发展基金
4、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发展基金
5、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基地发展基金
6、优势学科建设基金
● 北京师范大学体育文化基金
●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文化国际传播基金
……
校园建设
北京师范大学发展建设基金目的在于筹募经费维持与促进师大的可持续发展,基金不限制用途,由大学统筹安排使用,具体使用内容包括:改善学校基础设施,购置教学科研设备,提升教学质量;支持学术机构开展前沿性的理论和应用研究,促进大学推动社会进步;吸引优秀的教师和学生人才,为大学人才培养提供全面的高质量的发展动力,提升人才竞争力。
基金的使用将以大学的发展为中心,师大将确保基金得到严格的监管,欢迎社会各界对基金进行捐赠,大学将根据捐款数目给与崇高的致谢,包括给与大学建筑物留名纪念或者授予荣誉称号,成为基金会成员,我们诚挚邀请您加入我们,下面列举目前大学可留名纪念的主要建筑物,方便您的选择。
● 楼宇冠名项目
● 校园文化
……
文化创新
进入新世纪,北京师范大学面临新的发展挑战,要实现“到2020年,跻身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行列;到21世纪中叶,实现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发展战略目标,推动学生全面发展,提升卓越的学术水平,迫切需要开拓新资源,为此北师大需要你的持续关爱资助!师大人将对您乐施好善的精神和实践行为铭刻于心,深受鼓舞,持续进步!
● 弘扬北京文化艺术展
● 中国儿童戏剧教育促进计划
……
社会公益
● “看边疆”内地-香港青年暑期DV项目
● 农村学校远程教育“星火计划”
● 两地大学生支教项目
● 农村校长教师培训工程
……
专项基金
北京师范大学启功基金是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的重点专项基金,致力于通过发现文化之美,重塑国学之魂,不断提升启功先生艺术影响力及精神感召力,打造传统文化的海内外传播力,发展成为国内高端、高尚、公益、阳光的专项文化基金。
● 会林文化基金
● 明远教育基金
● 启功基金
……
业务范围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用于培养优秀人才、创造优质学术、发展社会公益以及建设美丽校园。
业务范围及重点项目展示如下:
学科建设:
卓越研究探秘大脑与儿童发展:美国IDG向我校捐赠千万美元建设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师范大学在儿童青少年学习与教育研究方面具有突出优势,设有认知神经科学与学习国家重点实验室,在儿童发展、教育及儿童脑功能障碍的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等脑科学与认知科学研究领域里居于国内前列。2011年11月18日,美国国际数据集团(IDG)向我校捐赠1000万美元成立北京师范大学-IDG/麦戈文脑科学研究院(IMIBR-BNU),推动研究院的学术科研发展,成为国内领先、国际高水平的知名脑科学研究中心及脑科学与教育的应用推广平台,为促进亿万儿童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贡献力量。
校园建设
邱季端校友捐赠2000万元人民币建设邱季端体育馆
2007年在基金会设立承启之时,香港著名实业家、我校杰出校友邱季端学长即以眷眷母校情结,慷慨捐赠2000万元用于修建“邱季端体育馆”。邱季端体育馆的建成不仅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做出了特殊的贡献,还标志着学校的素质教育与校园体育文化建设翻开了崭新的篇章。
人才培养
培养复合型国际化创新人才——钟瀚德基金捐资1.2亿元成立瀚德学院
2013年,香港钟瀚德基金会通过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向我校捐资1.2亿元,成立“北京师范大学瀚德学院”。学院采取国内、国外合作,大学、企业协同培养等新模式,培养适应国家建设和外向型经济发展需要的涉外经贸、法律等领域的业界精英和领袖人才。
教育基金
服务社会,塑造阳光下最光辉的职业——仲英未来教师计划
美籍华人、著名慈善家唐仲英先生长期以来热心支持北师大的建设发展。自1998年起,唐仲英基金会便在我校设立“唐仲英德育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家境贫困且热心公益的优秀大学生。2011年,唐仲英基金会再向北京师范大学捐资设立“仲英未来教师培养基金”,用于2011年至2015年五年间资助我校开展仲英教育名家讲堂项目、仲英师范生教育实习项目、仲英师范毕业生教师专业提升项目以及仲英师范毕业生攻读在职研究生奖学金项目。
奖助学金
国际化教育高级人才培育——培生奖学金
2011年10月19日,全球最大的教育出版集团——英国培生教育集团向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72000美元,在北师大教育学部设立奖学金。此次捐赠将主要用于拓展教育学部国际化教育高级人才培养,提升在读博士生的学术素养和国际化视野。
社会公益
沐社会慈善之关爱,行师大兼济之美德
北京师范大学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充分挖掘大学在教育、科研、文化等方面的优质资源,开展了众多有社会影响力、高质量的社会公益活动。例如在河南贫困地区开展振豫教育基金小学教师培训项目,在四川德阳灾区开展欧普灾区心理援助计划,与加拿大乐益会在陕西、甘肃、北京等地开展多项面对弱势儿童的公益项目,这些社会公益项目有力地提升了北京师范大学的社会声誉。
捐赠途径
目前基金会接受以下捐赠种类:
现金、支票、汇票、股票、证券、债券、图书、资料、设备、房产、遗产、仓储及其它有价证券和物品等。
您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的形式进行捐赠: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通过奖励、资助,提高教育科研水平,推动教育事业发
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肆佰万元,来源于北京师范大学历年接
收捐赠款余额。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教育委
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京师大厦
101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筹集资金,接受捐赠,改善办学条件,奖
励优秀师生、科研成果,资助教研项目、贫困学生,从事与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0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教育事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为本会捐赠超过300万元(含300万)人民币或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
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选举和被选举为本会负责人的权利,
(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四)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义务:
(一)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的义务;
(三)积极筹措资金,扩大基金规模义务;
(四)宣传本会宗旨,加强同社会各界的联系,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
增值;
(五)经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
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的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
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
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
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
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
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
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
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
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
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
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
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组织实施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
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
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
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
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和其他筹资开支,
(三)根据理事会决议,资助相关公益事业。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接受捐赠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捐赠活动;
(二)接受附带条件,会对基金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捐赠;
(三)一次性对外资助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资助项目;
(四)一次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投资活动;
(五) 其它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捐赠、投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
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
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
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
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
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
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
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
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
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理事会决定终止的。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
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
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剩余财产委托北京师范大学,继续用于与教育相关的公益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
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06月0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1年11月,被评估为5A级社会组织。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26 11:07
目录
概述
基本情况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