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连锁经营协会
成立于北京市的社会团体法人
北京市连锁经营协会是由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连锁经营企业及与连锁经营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简介
北京市连锁经营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连锁经营企业及与连锁经营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开展调查研究、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学术研讨、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活动,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真诚为会员企业和政府服务,努力维护连锁经营企业的合法利益,促进企业间的交流和合作,推动本市连锁经营的健康发展。
本会的业务范围:政策调研、行业协调、行业自律、业务培训、咨询服务、国内、外交流、信息交流、学术研讨、市场分析、产销协调、经济协作、承办委托。
会长致辞
各位朋友,欢迎您登录北京市连锁经营协会网站。在这里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个具有专业管理水准、行业资讯以及政府政策法规发布等内容的信息交流平台。
连锁协会是伴随着连锁经营的发展逐步发展起来的,“更好地为会员和政府服务,推动连锁经营健康发展”是我们一贯秉承的宗旨。协会要通过自身能力的提升,为连锁企业和会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在政府的领导下,为企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北京市连锁经营协会作为本市连锁业的行业组织,我们的会员由来自全市零售餐饮、医药、电讯、汽车、家装用品、房地产等企业组成。会员中不仅有本市的知名连锁企业,也有全国乃至世界知名企业。会员是协会的宝贵财富,我们衷心感谢多年来全体会员对协会工作的理解、信任、帮助和支持。
协会网站的建立为我们与会员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如果您有连锁经营方面的建议和需求,请随时与我们保持联系。
真诚地希望通过我们的工作能对企业的发展有所帮助、有所推动。
北京市连锁经营协会 卫停战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连锁经营协会
英文译名:BeiJing Chain store&Franchise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BJCFA
第二条 本协会由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连锁经营企业,及与连锁经营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连锁经营企业,及与连锁经营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开展调查研究、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学术研讨、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活动,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真诚为会员企业服务,努力维护连锁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间的交流和合作,推动本市连锁经营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北京市商务局和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 能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连锁商业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二)依法制定本协会“行规”、“会约”,建立行业性自律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三)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就涉及连锁商业发展的问题,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
(四)开展调查研究,学术研讨。
(五)组织会员交流工作经验,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市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经营管理,文明经商,规范服务。
(六)联系国内、外同行业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组织和帮助会员单位开展国际、国内经济交流与合作。
(七)研究本市连锁商业的行业、企业标准,组织开展企业评估、行业评比。
(八)收集、整理有关连锁商业的信息资料通过刊物、网站向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九)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种形式的专业知识、专业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
(十)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和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本协会主要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企业会员、社会团体会员。企业会员是指;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良好经营业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连锁企业和相关企业。社会团体会员是指;与连锁业有关的社团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三)在本市从市连锁经营及相关业务,具有合法的经营手续,具有一定的经营服务规模,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在本行业或经营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四)会员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及获得有关信息的优先权。
(四)申请本会维护其合法权利;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业道德规范,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及时准确地提供协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会费标准:
1、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交纳10000元;
2、理事、监事单位每年交纳5000元;
3、会员单位每年交纳2000元。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批准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会长连任不超过二届。因工作变动需要更换理事的,由理事原所在单位提出,经理事会讨论批准并补充新的理事成员,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议决定会员加入或退出本协会;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协会中、近期工作计划;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协会的一般变更;
(十三)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法人为理事会, 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或委托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有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利益和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和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途:
(一)办公经费;
(二)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费用;
(三)工作人员的津贴等;
(四)其它必要支出。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变更协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出会员大会通过。涉及登记证书及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同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参与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3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图信息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9-23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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