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协会(BJUNESCO,以下简称协会),是经
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批准,于1986年正式成立,是由59个基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俱乐部组成的社会群众团体,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是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协会的宗旨是支持、宣传和实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和平的伟大理想。
协会简介
协会围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定的“主题年”、“主题日”,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
协会本着“多一个角度”,“多一块阵地”,“多一条渠道”,“多一份效益”的原则,围绕各会员校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
协会与日本、蒙古、韩国、法国、泰国、孟加拉、埃及、越南、印度、尼泊尔等国家的教科文俱乐部组织建立了联系;
协会多次派代表参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国际会议和论坛;
协会多次承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地区性会议及活动。
协会章程
北京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若干基层俱乐部组成的社会群众团体,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宗旨:
(一)支持、宣传和实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和平的伟大理想;
(二)推进北京市教育面向未来、面向世界、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
(三)推动教育与社会的联系及国际间的交流。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七条 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
第二章任务
第八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培养和提高全体协会成员的爱国心与责任感,教育和引导广大青少年热爱祖国,努力学习,不断丰富自己的文化科学知识、增强体质,竭诚为社会和公众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及人类发展做出贡献。
(二)致力于国际了解与合作,积极促进协会成员的国际交流。
(三)围绕国际主题年、联合国规定的重大节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宗旨开展各种活动。
(四)会刊为“北京 UNESCO ”之声,不定期出版。
第九条 协会基本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订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落实。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本会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资格
凡北京市范围内自发成立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俱乐部承认本协会章程并履行义务者可申请加入北京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协会,成为本会会员。
二、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非自愿性退会,由理事会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参与本会内部事物的管理权、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义务
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决议的义务、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及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本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 1 月至 3 月。
会费标准:一般限额为人民币 500 元。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及其它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决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人选;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协会主席连任不超过两届。
三、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 3 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兼任理事会职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对本会是否按章程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开展活动进行检查;
四、对本会在外界进行交往与合作时,是否有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维护本会声誉。
第十五条 本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十六条 本会法人为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协会主席。
第五章资产和财务
第十八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报酬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上级拨款;
二、自办事业创收;
三、会员会费;
四、团体和个人捐款。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账。
第六章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秘书长提出报告,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和一般性变更,由秘书长提出报主席审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各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终止程序
一、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二、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自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