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学会成立于1980年9月22日,是由北京市统计局、中国人民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联合发起的研究统计科学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统计局的领导,接受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主办单位
北京市统计局。
历届会长
第一届会长:王一夫;第二届会长:张佩珩;第三、四届会长:范国柱;第五届会长:唐龙;第六届会长:柳纪纲、崔述强。本届理事会为第六届理事会。
学会宗旨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南,团结各界专家学者和统计工作者开展统计理论及实践问题研究,提高统计科研与应用水平,为首都统计事业和社会经济建设发展服务。
学会任务
(1)积极开展统计科研学术活动,举办学术报告会和统计科学讨论会,组织编写、翻译和推荐出版统计书刊;(2)组织、指导、推动会员积极参加多种形式的统计学术活动;(3)协助有关部门或独立开展统计培训、咨询、信息交流、专题调研等业务活动;(4)组织全市统计科研成果评审工作,表彰在统计学术上有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5)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研究、介绍国际统计科学的最新成果。
业务范围
开展统计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专业培训、信息咨询、编辑专业刊物。
学会会刊
《北京统计》,月刊,由北京市统计局与统计学会共同创办,国际国内公开发行。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2005年《北京统计》正式更名为《数据》。
学会章程
2006年5月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统计学会”。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市统计局,中国人民大学、首都经贸大学联合发起成立,研究统计科学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团结各界统计专家学者和统计工作者开展统计理论及实践问题研究,提高统计科研与应用水平,为繁荣发展全市统计事业、促进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统计局的领导,接受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3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基本任务
(一)组织开展统计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举办统计科学讨论会和学术报告会。
(二)参加国际、国内统计学术交流活动,研究、介绍国际、国内统计科学的最新成果。
(三)独立或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统计培训、知识讲座、信息咨询、专题调研等活动。
(四)组织编写、翻译、推荐出版统计书刊。
(五)宣传普及统计科学知识,交流推广统计科研成果和统计工作经验。
(六)组织或参与全市性统计科研成果和优秀科讨论文的评选及奖励工作。
(七)表彰在统计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为统计事业改革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八)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吸收单位或组织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实行入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九条 会员资格
(一)同意本会宗旨,遵守本会章程。
(二)团体会员须是各行政机关的统计学会(研究会、分会);企事业单位或其所属部门、下设机构;其他学术性组织。其活动接受北京市统计学会的指导。
(三)个人会员须是具有一定的统计理论水平和实践工作经验,具有统计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人员或具有相当水平的业务骨干,与统计工作有关的领导。
第十条 入会、退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团体会员,经学会秘书处审核、会长办公会批准。
(三)个人会员,经学会秘书处审核、秘书长批准。
(四)学会秘书处发给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证和学会章程。
(五)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团体会员经会长办公会、个人会员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六)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七)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选举权、表决权,有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提供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批评权;
(五)团体会员在章程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的权利;
(六)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本会方针,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本会提交学术报告和科研成果;
(三)积极宣传本会章程及宗旨,协助本会做好会员发展工作;
(四)积极承办本会委托的事务;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和领导成员的产生,应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基本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但延期召开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本会全部工作进行集体领导;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委(聘)任;
(五)审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规划;
(六)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七)提出下一届理事会的候选人名单;
(八)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理事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必要时,可以设名誉会长、会长助理和顾问。
名誉会长的人选由会长提名;顾问和副秘书长的人选由秘书长提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最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或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秘书处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
秘书处的主要职权:
(一)制定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撰写工作报告、总结;
(三)编发工作信息和会议纪要;
(四)制发学会文件;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指导、协调基层统计学会和各专业分会开展工作;
(七)定期向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八)处理其它日常工作和事务。
第十九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特殊情况时,会长可以授权会长助理代其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议;
(三)对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对本会及其成员违反本会章程和宗旨、损害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实现本会宗旨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或单位(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议的房租除外)。
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除会员交纳的会费外,可通过提供统计科研成果、咨询服务和其他途径取得收入,可请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资助。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六章 变 更
第二十五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发生重要事项变更及理事变动时,由秘书处提出报告或议案、会长会议审定,必要时可召开常务理事会议讨论决定;
(二)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