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创意产业协会(Beijing Haidian creative industry association),是经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和海淀区民政局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海淀区委宣传部,登记管理机关是海淀区民政局。
协会简介
海淀区创意产业协会由从事创意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组成,是联合型跨部门和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协会旨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前提下竭诚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在政府、社会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推进海淀创意产业发展中发挥规范管理和协调服务作用;协助政府落实《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和《海淀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行动计划》;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创意产业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创意产业领域的政策、法规、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开展创意产业有关课题的调研,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创意产业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创意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通过海内外信息发布、组织国内外创意产品交流、展销,为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协助会员提高产品质量,积极地把海淀的创意产业推向国内外;积极开展协会业务领域的咨询、服务工作,建立创意产业发展交流平台;培养造就一批创意领域的优秀人才;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促进创意产业的规范化建设;促进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专利申请。
海淀区创意产业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团体会员包括创意产业园区,软件与信息服务、动漫游戏、新闻出版、影视音像产业、设计服务业、文化教育培训业、艺术、旅游和休闲娱乐业等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内企业及相关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等。个人会员为在创意相关领域作出贡献,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业界精英。
海淀创意产业协会设顾问指导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指导委员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工作指导委员会代表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协会日常工作进行指导,秘书处常设机构位于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郦城工作区615室。
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名称:北京市海淀区创意产业协会;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Haidian creative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BHDI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组建,是从事创意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实现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竭诚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政府、社会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推进海淀创意产业发展中发挥规范管理和协调服务作用。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海淀区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住址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郦城工作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创意产业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创意产业领域的政策、法规、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开展创意产业有关课题的调研,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创意产业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创意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通过海内外信息发布、组织国内外创意产品交流、展销,为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协助会员提高产品质量,积极地把海淀的创意产业推向国内外;
(四)积极开展协会业务领域的咨询、服务工作,建立创意产业发展交流平台;
(五)培养造就一批创意领域的优秀人才;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促进创意产业的规范化建设;
(七)促进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专利申请。
(八)承办政府或其他组织交由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合作交流、咨询培训、中介服务、会展招商、出版发行、承办政府等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协会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实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按照“诚实守信”、“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创意产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在创意产业领域有影响的个人和团体;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理事会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会费收取标准为每年(按十二个月计算)会长会员单位5000元,副会长会员单位3000元,理事单位2000元,普通企业会员单位1000元,个人会员500元。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经海淀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提前、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顾问指导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工作指导委员会代表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协会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六、九、十、十一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三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并经海淀区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并经海淀区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负责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三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由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其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社团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社团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社团成员违反本团体法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注册资金伍万元,由海淀园管理委员会资助。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中关村科技园海淀园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海淀区民政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中关村科技园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海淀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海淀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 年10月 2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会员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海淀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