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有关文化、文物和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拟订本区文化文物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方面的行政措施。
机构职能
一、主要职责
(一)
(二)研究制订本区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发展战略、文化场所布局、编制中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策划并实施市区布置的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大型活动和各项业务工作。指导协调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为本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四)负责文化艺术、科技知识的普及与提高,培训业务骨干。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和文化艺术理论研究,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
(五)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六)领导管理文物所、博物馆。负责全区范围内文物的发掘、考古、收集、整理。组织文物普查和勘探工作。对划定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实施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境内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
(七)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文物建筑修缮、抢险加固和复建工程、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改建和拆除工程的审批或审核上报。
(八)负责文物执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文物违法违章案件。
(九)负责营业性娱乐演出场所的审批;审核对本区进行经营性文艺演出团体的资质及节目。
(十)负责对本区范围内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出版、印刷、发行等经营活动,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营业性演出、电影发行放映、美术品市场、文化娱乐市场以及其他有关文化市场的管理。
(十一)负责辖区内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工作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核及管理。
(十二)管理本区音像制品放映活动。审批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核准录像放映经营许可证和设立乡镇有线广播电视站许可证备案。
(十三)指导各乡镇文化服务中心。领导和管理直属单位。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机构设置
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工作以及文委办公会及全系统各种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监查工作;负责机关及本系统综合治理和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对外联络、行政后勤工作;负责文秘、宣传报道和协调有关社团工作;拟定文化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本系统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机关财务管理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本系统文化事业的统计分析工作。
政工科(监察科)
电话:69623642
负责本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宣传和党群、统战工作;负责党组会及本系统党员大会的组织工作;负责本系统工资福利、人事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老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科级以下干部的考察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办理党员干部信访、查处违纪案件和违纪党员干部。
文化科
管理本区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事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文化场所的布局,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指导文化馆、图书馆、文物管理所、社会文化管理所、电影发行放映服务中心业务工作,指导各镇乡文化服务中心工作;负责组织策划并实施市、区布置的大型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业务活动;负责文化艺术的普及与提高。培训业务骨干,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和文化艺术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指导本区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各类文化艺术协会和企业文化、社区文化、校园文化工作的开展。负责本区境内文物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负责营业性演出、电影发行放映、美术品市场、文化娱乐市场、音像市场以及其他有关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市场的监督管理文化市场的统计工作;负责本区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工作。负责营业性演出、电影发行放映、美术品市场、文化娱乐市场、音像市场以及其他有关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市场的监督管理;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对本区出版物、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发行的单位和个人、音像制品经销(出租零售)单位的
卫星电视接收的年检工作;负责提出本区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内拍摄电影、电视和举办展览、展销活动及经营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者资格的意见。对旧货市场进行文物监管、接收和管理检查没收文物;负责提出区级文保单位内文物建筑修缮、抢险、迁(复)建工程项目及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意见;负责审核市、区两级文保单位、暂保单位迁移、拆除方案;拟定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暂保单位和本辖区文物执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文物违法违章案件;负责本区文物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提出地下文物埋藏区范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