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场协会是2000年1月经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依法登记设立的社会团体组织。
协会概况
简介
北京市场协会是2000年1月经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依法登记设立的社会团体组织。2005年北京汽车流通协会与北京市场协会合并,成立了更新意义上的北京市场协会。目前共有各类市场、汽车经营企业等659家会员单位。
北京市场协会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的章程并坚持按照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经过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是市场协会的最高领导层,并设有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日常的办事机构。在北京市场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中设有会员部、培训部、信息资源部和办公室,以保证为广大会员单位的服务。
职能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市场管理工作的知识。组织、推动会员开展市场管理科学的研究,市场管理工作的经验交流、学术研讨,研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管理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提出有关对策和措施,总结经验,促进健康发展;
2、组织、推动全会员开展市场管理科学的研究,市场管理工作的经验交流,学术研讨,研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管理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提出有关对策和措施,总结经验,促进健康发展;
3、组织会员之间交流与合作,开展与兄弟省市及地区间、国际间的市场工作交流与合作活动;
4、指导会员正确运用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开展自律活动,不断提高市场管理水平,组织培训会员单位的市场管理人员及市场经营者;
5、协助行政执法部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打击制售
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6、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北京市“文明市场”、“文明示范市场”活动;
7、建立市场信息网络,定期报告市场行情、市场信息;
8、组织开展市场前景预测,综合统计、分析市场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9、办好协会刊物,做好策划和宣传市场整体形象的工作;
10、开展有关法律信息及其他的利于市场发展、有利于市场开办单位进行规范化建设、管理的咨询服务;
11、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为会员提供法律支持或其他方面的服务;
12、批准或授权成立专业协会、区域性分会或市场联谊会;
13、开展与市场有关的其他活动。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场协会。
第二条 北京市场协会由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倡导并会同北京地区市场主办单位自愿联合发起,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北京市场协会的宗旨:坚持贯彻党的思想路线和组织路线,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协会自身的活动;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解决市场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引导和扶植会员单位更好的培育市场、管理市场、建设市场;把市场建设逐步提升到规范化、网络化、科学化、国际化的水平;要竭诚的为会员单位服务,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北京市场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场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北京市场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指导会员单位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市场信誉;
(二)组织、推动会员开展市场管理工作的经验交流、学术探讨,研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管理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提出有关对策和措施,总结经验,促进健康发展;
(三)对北京市场的发展、规划、建设进行协调,使北京市场的发展目标、格局、步骤等方面更加符合北京城市发展的需要。
(四)组织会员之间交流与合作,开展与其他行业协会、与兄弟省市及地区间、国际间的市场工作交流与合作活动;
(五)接受政府部门、会员、国内外供应商及其他社会机构的委托,开展市场调研及服务,向政府反馈行业规范、发展的建议;
(六)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会员单位及北京市场的主办单位积极开展首都文明市场等相关荣誉称号的创评活动;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市场的合理化建议和正当要求,协调解决市场管理经营中产生的问题,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会员提供法律支持,开展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方面的咨询服务;
(八)普及市场管理工作的知识,促进和提高市场管理人员的水平。组织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培训。
(九)建立市场信息网络平台,提高市场科技管理含量,逐步实现北京市场网络化管理;组织开展市场前景预测、综合统计分析、市场信息;积极为政府和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为政府决策提供合理化建议;
(十)办好协会刊物,和有关媒体配合,做好市场策划和宣传市场整体形象的工作;
(十一)批准或授权成立专业分会或市场联谊会;
(十二)开展与市场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北京市场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北京市场协会的章程;有加入北京市场协会的意愿;
(二)有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汽车流通行业从事经销的企、事业单位。
(三)按政府规划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备的经营设施。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北京市场协会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三)经市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批准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北京市场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北京市场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北京市场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北京市场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退出本协会的自由权利;
(六)要求协会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七)获得本协会所掌握的信息、有关资料和编印的刊物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市场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北京市场协会决议;
(二)维护北京市场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协会指导、监督、管理,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向本协会递交书面报告,由常设办事机构批准,并收回有关的证件,终止会员资格;会员退会,不得对协会财产提出要求。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批评、警告、通报、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一)违反本协会章程,拒不改正;
(二)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违反相关法规发生重大事故,或被有关执法部门查处给首都市场整体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北京市场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北京市场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特邀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领导北京市场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北京市场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
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理事时,由该理事单位提出新的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违反北京市场协会章程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履行理事职责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更换,并提交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追认。
第二十条 北京市场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设立常设办事机构,设专职会长和秘书长各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场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北京市场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场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秘书长负责落实协会日常的各项工作,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主持北京市场协会日常工作;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场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会);
(二) 代表北京市场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 主持北京市场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四)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
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
用;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
北京市场协会设监事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北京市场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
活动;
(四) 督促北京市场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
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北京市场协会成员违反北京市场协会章程,损害北京
市场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北京市场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北京市场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
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分会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分会根据协会工作需要,经会长提议或专业市场倡议发起,由北京市场协会组织并经市工商局和市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批准设立,是北京市场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八条 分会名称为:北京市场协会××分会。
第二十九条 分会在不违反市场协会的章程前提下,可制定分会章程;分会应在北京市场协会的指导下,结合本行业特点组织会员开展活动,组织行业培训,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第 三十 条 北京市场协会会员应是本行业分会的会员,按其所属行业在分会参与市场协会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分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分会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分会换届工作与北京市场协会换届工作同步进行。
第三十三条 分会的经费来源及使用,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分会应执行《北京市场协会分会管理办法》,结合本分会行业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分会财产产权,由分会自行解决的属分会所有;从会员单位借调的属会员单位所有。
第三十六条 分会的变更、终止,须报北京市场协会同意,经市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批准。终止后的资产由北京市场协会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场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有关行政部门的拨款;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海内外有关组织和人士的捐助;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场协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场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 四十 条 北京市场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场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场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场协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场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场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程序
第四十六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等重大变更,
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 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设机构负
责申办;(汽流原章程为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 各项变更需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
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终止程序
(一)北京市场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
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二)北京市场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北京市场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北京市场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北京市场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北京市场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5年11月2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北京市场协会理事会。
第五 十 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