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成立于2000年12月,2006年3月,经
北京市民政局批准为具有法人资格的
社会团体。 学会的常务理事和理事主要由致力于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法官、劳动仲裁员、律师、工会工作者和新闻工作者等各方面人士组成。
学会概况
学会宗旨:以繁荣我市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推动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为宗旨。通过组织学会年会、劳动争议案例研讨会、专题研讨会、专题笔谈会等多种形式,推动了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学术研究,加强了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理论与实践工作者的沟通和交流,得到了有关领导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和赞誉。
历史沿革
学会从成立以来走过了十年的发展历程,这期间经历了组织机构发展变迁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成立分会
2000年12月23日,在
北京市司法局召开了
北京市法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分会成立大会。首都部分高校从事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学者以及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级人民法院,市律师协会,各新闻媒体和企事业单位的代表50余人参加了成立大会。
第二阶段 成立学会
2006年2月25日,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学楼报告厅召开了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首届会员代表大会暨2005年年会,首都部分高校从事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学者以及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级人民法院,市律师协会,各新闻媒体和企事业单位的代表200余人参加了大会。
第三阶段 换届改选
2010年3月20日,在北京鸿坤国际大酒店召开了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暨2009年年会,学会的理事、会员等300余人参加了大会。
换届大会由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学会副会长林嘉主持。首先,会议审议通过了姜俊禄会长做的《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繁荣劳动保障法学研究,构建和谐首都而不懈努力》的工作报告。之后,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理事和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候选人名单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团体会员)会费缴纳办法》。根据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
学会任务
1、促进会员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学术研究,组织会员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实务问题进行研讨和交流,每年召开年会一次;
2、每年举办一届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例研讨会,通过广泛深入的研讨,力争对北京市劳动仲裁系统、法院系统提高办案水平,统一执法尺度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力争使参会人员,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领域中的前沿信息、热点难点问题及劳动争议案件的执法标准。
3、开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理论和实务问题研究;参与国家和北京市的劳动立法以及政策法规的制定;接受北京市人大和市法学会的委托,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课题任务;
4、举办有关学术报告会和专题讲座;
5、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劳动者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面向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关系管理实务培训;
6、开展与国内有关学术团体和国外及台、港、澳地区有关组织及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出版图书
研究成果
学会在从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理论和实务问题研究的过程中,完成了北京市人大和市法学会的课题任务,对国家和北京市的劳动立法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每年一届的学会年会、劳动(人事)争议案例研讨会和北京工会论坛,征集并归纳整理了众多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撰写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理论研究文章和劳动人事争议典型疑难案例评析。从2006年开始,分别与人民出版社和法律出版社合作出版发行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集》11本,收录了450万字的论文574篇;出版发行了《
劳动争议新型疑难案例解析》4本,收录了186万字的案例评析文章354篇。这些研究成果,对完善劳动保障立法和在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中统一执法尺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理事会
会长:
姜俊禄,中国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金杜律所合伙人;
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
张恒顺,北京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
终身名誉会长:
关 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劳动法学著名学者、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的创始人。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
第二条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是由从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的学者、
法律工作者、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者、工会工作者及有关人士组成的学术性团体,隶属于
北京市法学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
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北京市从事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理论和实践工作的人员,促进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促进会员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学术研究,组织会员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实务问题进行研讨和交流,每年召开年会一次;
2、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3、举行有关学术报告会和专题讲座;
4、为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劳动者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人员培训
5、开展与国内有关学术团体和国外及台、港、澳地区有关组织及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从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由本人申请,并由会员二人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议同意,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相关机构与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议同意,得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本会接受国外及台、港、澳地区学者为特邀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与讨论和表决本会重大事务,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3、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交流活动和其他活动;
4、获取本会编辑出版的资料和书刊;
5、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缴纳会费;
6、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背离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可以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条 会员大会
1、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参加,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2、会员大会的职权是:通过和修改本会章程;听取和审查本会会务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会务事项;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理事。
第十一条 理事会
1、理事会为本会会员大会执行机构,任期五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处理本会事务。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2、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举行。
3、本会可聘请国外及台、港、澳地区或对本会有重要贡献者为名誉理事。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
1、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处理本会事务。
2、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推荐产生。
第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领导本会工作。
第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协助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会长提名,会员大会通过产生。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会员缴纳的会费、研究课题资助、社会及有关方面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经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