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是为了支持北京市高精尖技术产业发展,实现交通管理服务创新,鼓励、支持、规范自动驾驶汽车研发和推进应用让他制定的法规,2017年12月15日,《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由北京市交通委、市公安交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联合制订,自2017年12月15日起实施。
政策全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让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北京落地生根,全面落实北京关于积极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部署要求,引导产业升级和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本市积极支持自动驾驶车辆开展相关测试工作,推动我国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水平。为规范自动驾驶车辆上路测试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基本原则
全面对接,引领发展。瞄准世界科技前沿,支撑前瞻性技术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转化,为建设科技强国、交通强国、智慧社会等提供有力支撑。
统筹布局,先行先试。结合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发挥引领示范和核心支撑作用,支持自动驾驶相关技术研发与创新,组织创新主体科学有序的开展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工作,强化创新能力建设。
政府引导,多方协同。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突出高科技创新主体在自动驾驶创新体系中的引领作用、企业在自动驾驶技术创新中的主导作用,加速基础理论向技术转化,技术向应用落地,在全国率先建立起自动驾驶技术创新体系。
稳步推进,保障安全。积极推进相关标准规范制定工作;完善封闭试验场的测试规范流程。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动自动驾驶车辆开放道路测试工作。
自动驾驶定义
自动驾驶车辆是指在符合《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机动车上装配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
自动驾驶功能是指自动驾驶车辆上,不需要测试驾驶员执行物理性驾驶操作的情况下,能够对车辆行驶任务进行指导与决策,并代替测试驾驶员操控行为使车辆完成安全行驶的功能。自动驾驶功能包括自动行驶功能、自动变速功能、自动刹车功能、自动监视周围环境功能、自动变道功能、自动转向功能、自动信号提醒功能、网联式自动驾驶辅助功能等。
自动驾驶系统是指能在某一时段执行自动驾驶功能的系统。机动车辆仅含以下机动车辅助类自动化系统不属于自动驾驶系统:主动安全辅助系统、电子盲点辅助系统、防撞系统、紧急制动系统、停车辅助系统、自适应巡航系统、
车道保持辅助系统、车道偏离报警系统、交通堵塞排队援助系统等。
责任主体
测试主体是指因进行自动驾驶相关科研、定型试验,需要临时上路行驶,递交申请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
北京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成立北京市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
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组织成立由交通、通信、汽车、电子、计算机、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自动驾驶测试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工作进行技术评估。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自动驾驶测试的申请、日常监管等管理工作。
测试要求
(一)对测试车辆的要求
测试车辆是指申请道路测试的未办理过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
测试车辆应配备自动驾驶系统,具备自动、人工两种驾驶模式切换功能。在自动驾驶模式下,测试驾驶员能在任何时间直接干预并操控车辆;
测试车辆应安装监管装置,监管装置具备监测车内驾驶员驾驶行为、采集车辆位置以及车辆是否处于自动驾驶状态等功能;
测试车辆应安装提醒装置,测试驾驶员可通过提醒装置了解自动驾驶系统运行状况,并在自动驾驶失效时立即接管车辆;测试车辆应安装数据记录装置,在测试车辆发生碰撞或失控等状况时,能够记录至少事件发生前六十秒至停车时间段内的相关数据。
(二)对测试驾驶员的要求
测试车辆应配备有三年驾龄以上、且无毒驾、酒驾经历的测试驾驶员,测试驾驶员应具备随时接管测试车辆的能力。
(三)对测试主体的要求测试主体应具备赔偿能力,应购买每车不低于五百万人民币的
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提供不少于五百万元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测试主体应在管理机构认可的封闭测试场中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过不少于规定里程与规定场景的测试;测试主体应承诺接受日常监管,向管理机构提供脱离自动驾驶功能及事故等相关数据;
测试主体应按照本指导意见到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办理申请。
测试主体须向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提交测试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测试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测试车辆资格与自动驾驶能力证明材料;(3)测试驾驶员资格与测试能力证明材料;(4)测试主体事故赔偿能力证明材料;(5)同意接受测试监管及相关措施等证明材料。
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收到测试主体材料后,于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测试管理
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每个月定期组织由自动驾驶测试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测试主体提交的测试申请材料进行评估,根据专家意见,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出具审查意见。
测试主体持审查意见,应于 30 个自然日内按照临时车牌办理要求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测试车辆的临时车牌照。
测试车辆临时车牌照到期、测试车辆发生自动驾驶系统重大升级、重大变更或测试车辆发生改变的,需要重新申请测试资格。
自动驾驶公开道路测试实行科学监管措施。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在测试车辆与测试区域路侧安装设备,对测试主体的测试过程进行监管。测试主体违反管理规定进行测试的,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有权终止其测试资格,并定期公布相关违规测试主体名单。
事故责任认定
测试主体应与测试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测试车辆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认定测试驾驶员为车辆驾驶员,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由测试驾驶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测试车辆在进行道路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测试驾驶员应立即停止测试,同时测试主体应向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报备。
发生交通事故后二十四小时内,测试主体应将规定时间段的自动驾驶数据上报给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事故责任认定后十个自然日内,测试主体应向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原因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
由测试车辆全部或部分责任引起人员伤亡、车辆损毁等重大事故的,由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暂停测试主体测试资格,测试主体应交回所有临时车牌照,并认真进行整改,重新申请评估。
内容解读
北京率先发布的《意见》中,对自动驾驶给出了官方定义:自动驾驶功能是指自动驾驶车辆上,不需要测试驾驶员执行物理性驾驶操作的情况下,能够对车辆行驶任务进行指导与决策,并代替测试驾驶员操控行为使车辆完成安全行驶的功能。
自动驾驶功能包括自动行驶功能、自动变速功能、自动刹车功能、自动监视周围环境功能、自动变道功能、自动转向功能、自动信号提醒功能、网联式自动驾驶辅助功能等。《意见》特别指出,机动车辆仅含以下机动车辅助类自动化系统不属于自动驾驶系统:主动安全辅助系统、电子盲点辅助系统、防撞系统、紧急制动系统、停车辅助系统、自适应巡航系统、车辆保持辅助系统、车辆偏离报警系统、交通堵塞排队援助系统等。
可见,在复杂交通环境下“指导与决策”的能力才是体现自动驾驶人工智能的关键词。
难点: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从北京发布的《意见》来看,其中对测试主体、测试驾驶员、测试车辆资格等进行了规定,说明我国对于自动驾驶的立法还停留在测试、准入制度阶段。而真正最影响公众利益的,恐怕还是自动驾驶车辆在开放公共道路上的交通安全问题,尤其是责任划分问题。在去年7月的百度AI开发者大会上,“李彦宏乘无人驾驶车上五环”的消息,本应是新技术的最好宣传,但最吸引眼球的标题却是“交警介入调查”。
现有的
交通事故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范,实行过错责任制度,这是以驾驶人是自然人为基本伦理和法理基础的。一旦进入对自动驾驶的事故责任评价,就涉及车辆所有人、车辆生产者、车辆销售者、车辆驾驶者、保险公司等多方主体,传统的过错判定原则将无法直接适用,而可能会出现多种不同归责原则的法律选择或同时适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