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经济贸易学会成立于1990年(前身为北京国际贸易学会),是由
北京市商务局(原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管,经市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团法人。学会以推动对外经贸理论与实践方面问题的研究交流为宗旨,开展形式多样的对外经贸中介服务,如专业培训、信息咨询、法律顾问、专业研究、编辑刊物等。
组织构架
原北京市外经贸委张明、衣锡群主任曾先后任学会第一、二届理事会会长,原北京市副市长吴仪、陆宇澄同志曾先后任学会第一、二届理事会名誉会长。2001年,第三届理事会组成,原北京市贸促会姚望会长(现为博鏊亚洲论坛执行总监)现任本届理事会会长 ,中国贸促会副会长万季飞、北京市副市长张茅同志为本届理事会名誉会长,副会长六名,分别是储祥银(北京市贸促会副会长),贾伟立(北京外经贸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文魁(首都经贸大学校长),吴国蔚(北京工业大学经管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导),邓洪波(北京WTO研究咨询中心主任、北京国际经济贸易研究所所长),张学群(原北京市外经贸工委委员)。 本届理事会团体会员52名,理事143名,个人会员193名,学会现拥有一支由专业外经贸公司、高等院校、中介服务机构等部门组成的团体会员队伍和由外经贸领域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等人士组成的专家团。学会不断壮大的会员及专家队伍,将是发挥学会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地方对外经贸事业繁荣的中坚力量。
活动
学会成立十余年来,积极组织专题调研,为政府决策科学化服务,完成了“出口退税”、“加工贸易”、“出口代理制”、“改善投资软环境”、“京港合资合作机会评估”等研究课题。同时,树立全方位为会员,为社会服务的观念,结合外经贸企业及相关部门人员的实际需要,提供形式多样的对外经贸中介服务,举办了以“市场多元化”、“经贸法律”、“金融知识”、“企业经营”、“外贸实务”、“WTO”等主题的专业知识培训数十场。平时,还向会员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外经贸信息咨询等,为我市外经贸发展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近年来,学会还组织开展与相关的产、学、研机构间的横向交流,与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业大学经管学院等合作,摸索共建产、学、研研究、培训基地,提高外经贸研究与培训等服务的实用性。第二届理事会以来,学会组织会员参加每年一次的
中国国际贸易学会新春座谈会和“中国外贸改革与发展 ”征文及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学术年会暨征文研讨会,积极参与交流及征文推荐,获奖论文数十篇。99年—2003年共完成年度研究课题十五篇。96年、2002年还在北京承办了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年会暨征文研讨会。
学会秘书处现设在北京市贸促会,服务内容专业化、国际化,服务对象社会化,服务手段信息化是学会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
章程
总 则本会定名为:北京国际经济贸易学会。本会由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北京市国际经济贸易研究所发起成立,是经市社 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宗 旨: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定不移地贯彻改革开放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呜”的方针,团结全市国际经贸理论研究及实际工作者,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发展过程中的经贸理论和实践问题,促进我市对外经贸事业发展。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团体。注册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任 务基本任务 一、总结我市发展对外经贸的历史经验,研究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具有北京特色的对外经贸规律,组织推动对外经贸理论及实践问题的学术交流与研究。
二、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并加强同兄弟学会,有关部门及海外有关学术团体、专家学者的联系与合作。
三、接受委托开展专题调研和决策论证。
四、积极开展人才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五、编辑出版有关资料。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第三章 会 员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并设名誉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团体会员资格北京市所属的对外经济贸易学术团体,经贸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凡具备以上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每个团体会员单位应推选一名理事参加理事会。
二、个人会员资格
热心研究国际经济贸易理论和实践的教学、科研人员及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业务工作者。经学会秘书处批准。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合法公民,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名誉会员:本会理事会授予为实现本会宗旨做出贡献的海内外团体、个人为本会名誉会员。
入会退会手续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一份。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非自愿性退会,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会员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参予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会员义务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决议的义务,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积极参予活动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费
北京国际经济贸易学会是为会员服务的非经营性社会团体,其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会费。因此,会员须按规定缴纳会费。
一、现行会费标准:
名誉会员:自愿赞助
团体会员:企业性会员单位每年一千元,事业性会员单位每年六百元。
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元。
二、会费收支情况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监督。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它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会员代表大会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理事会
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会长连任不超过二届。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三、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四、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五、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六、审批会员;
七、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八、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九、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十、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十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十三、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代表本会接受
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的业务指导;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本会设名誉会长一人,并聘请顾问若干人。本会的法人为理事会,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经会长授权由秘书长担任。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的房租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服务收入;
三、社会资助及捐赠;
四、政府部门扶持;
五、书刊资料的出版发行收入;
六、其他收入。
以上收入用于完成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业务活动。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变更程序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终止程序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的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