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动漫游戏产业联盟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主管的公司
北京动漫游戏产业联盟是由北京行政区域内以漫画、动画、游戏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动漫报刊、动画影视、网络游戏、单机游戏、手机动漫、手机游戏、音像制品、舞台剧、动漫教育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授权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行业性组织,联盟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北京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为北京市文化局
职能
(一)宣传执行政府宏观调控目标、政策和法律;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二)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行业的经营行为规范,协调行业内的发展与经营,发挥行业内监督与自律作用,促进产业有序发展。
(三)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搜集、整理、汇总各种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北京动漫游戏产业联盟刊物和官方网站;建设动漫游戏行业公共性服务平台。
(四)举办各种与本行业相关的活动,组织、推荐、表彰和奖励在动漫游戏行业中有创造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参与人才评级、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展览展示及交易等相关工作。
(五)维护北京行政区域内动漫游戏产业利益,支持企业联系相关国际组织,参与国际竞争开拓国外市场,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
(六)组织企业学习宣传版权、知识产权法律和法规,开展知识产权、版权保护研究交流活动;为会员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著作权法律咨询;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反盗版工作,维护会员权益,抑制不正当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七)完成政府交办的工作
组织机构
北京动漫游戏产业联盟第一届领导名单
一、会长
二、副会长(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 峰 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卢正刚 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孙立军 北京电影学院党委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北京电影学院动画学院院长
关 粤 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
李洪新 北京迪生通博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兼总经理
李宏明 北京洪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高级副总裁 北京完美时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副总裁
苏 真 北京银河文化信息咨询公司 董事长
张连毅 北京捷通华声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长
袁 梅 北京其欣然影视机构 总裁
黄 纬 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政府总监
缪 东 北京卡酷动画卫视 副总经理
綦 磊 北京纳思卡酷联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三、副会长兼秘书长
刘春刚 北京科讯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章程
北京动漫游戏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为北京动漫游戏产业联盟,英文名称为Beijing Animation & Game Industry Alliance,缩写为BAGIA。
第二条 本联盟由北京行政区域内以漫画、动画、游戏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动漫报刊、动画影视、网络游戏、单机游戏、手机动漫、手机游戏、音像制品、舞台剧、动漫教育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授权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行业性组织,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大力推进北京市动漫游戏产业的发展;通过开展专业研究、信息交流和专业培训等活动,为会员单位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北京行政区域内动漫游戏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地发展。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盟住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中铁建设大厦19层19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执行政府宏观调控目标、政策和法律;积极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二)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行业的经营行为规范,协调行业内的发展与经营,发挥行业内监督与自律的作用;对本联盟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
进行协调,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三)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搜集、整理、汇总各种行业信息;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北京动漫游戏产业联盟刊物和官方网站;建设动漫游戏行业公共性服务平台。
(四)举办各种与本行业相关的活动,组织、推荐、表彰和奖励在动漫游戏行业中有创造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参与人才评级、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展示交易等相关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促进行业市场化、品牌化发展,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五)维护北京行政区域内动漫游戏产业利益;支持企业联系相关国际组织,参与国际竞争开拓国外市场;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
(六)组织企业学习宣传版权、知识产权法律和法规,开展知识产权、版权保护研究交流活动;协助会员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著作权保护;为会员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著作权法律咨询;发现、收集、反馈反盗版信息,进行维权调查,制定维权方案,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反盗版工作,维护会员权益,抑制不正当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七)完成政府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联盟的会员种类为企业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从事动漫游戏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四)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联盟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联盟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联盟自愿,退联盟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联盟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联盟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参加本联盟活动或无特殊原因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十家会员单位产生1-2名会员单位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指定各项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熟悉本行业的基本情况和业务;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会长为本联盟的法定代表人,本联盟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负责本联盟的日常工作,其职权有: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联盟成员违反本联盟纪律,损害本联盟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联盟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联盟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 2009 年 8 月 12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交通信息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中铁建设大厦19层1906室
邮编:100131
乖车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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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1号线:八角游乐园B2口向东行7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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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7-31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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