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云南企业商会
北京市境内的协会
北京云南企业商会是北京市境内的协会。
成立宗旨
团结在北京发展创业和务工经商的云南籍人士,通过开展合作交流、携手共进的各项活动,服务首都,服务云南,服务企业,服务会员,使会员在市场经济中得到健康快速发展。商会应致力于为会员创造学习交流的机会,搭建事业发展的平台,发挥整体优势和服务、协调、维权的作用。商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规范和道德风尚,要求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提高自身素质,提升企业水平。号召会员勤奋工作,善于学习,和谐发展,维护在京云南企业的整体形象。
建会后,商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服务内容
(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商、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二)向会员提供市场信息、产业政策、创业招商项目、科技信息和人才信息,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协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调整经营结构和产品结构,开拓经营领域,拓宽市场渠道,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举办联谊活动,为会员创造联络交流的平台,促进会员间的互学、互助,协调会员之间相互利益和解决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维护滇籍在京创业者的整体形象与合法利益。
(四)开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外商外企和新闻媒体间的互动,组织参加政府和其他社团主办的招商、洽谈、展览等活动,协助会员创业和寻求商贸合作机遇。
(五)及时宣传云南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成就,引导和协助会员回省回乡投资发展。
(六)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为了使商会能尽快成立并迅速发展壮大起来,在此倡议各位滇籍乡友们积极参与并投身到北京云南商会的建设中来。北京云南企业商会将会立足于北京与云南的发展,依靠商会人才荟萃、消息灵通、联系广泛、资源丰富的优势,回报家乡,为云南和首都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做出新的贡献!商会的成立将为云南籍在京乡友发展搭建新的平台,随着商会吸引力、凝聚力和影响力的日益增强,将在凝聚乡友、沟通各方、共促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希望在京乡友要充分借助商会这个平台,为云南的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再立新功。
会徽
商会会徽
古朴的马蹄铁象征巍然屹立洞开的大门,彩云穿翔。
图形简洁大气,寓意着云南商会将秉承南方丝路与茶马古道先民的开拓精神,创建新的未来。
马蹄铁
南方丝路暨茶马古道乃先人开创商业繁荣之路,人文精神超越之路。
云南企业商会理当秉承西南先民不惧艰险劈山开路的不屈精神,勇于开拓,生生不息的奋斗精神。延续先民的荣耀,创造不断的辉煌。
先人的足迹和马蹄烙印不仅留在了古道上,更是在人们心中挥之不去。
马蹄铁作为云南商会标志的形象元素,表达了对先人的敬意和开创未来的信念。
云纹
云南素有“云之故乡”、“彩云之南”的美称。
云之有形,云之无形,运动变化中蕴含着无限的诗意与力量。
云纹的使用旨在直观表达云南地域之美并寓意吉祥。
红色
蓝天、白云、红土地是对云南的写意。
土地是万物之根。广阔的红土地蕴含着丰富的文化与无限生机。
浓重的土红色是鲜明的写照。
成立大会
北京云南企业商会成立大会2009年11月29日上午在北京新云南皇冠假日酒店隆重举行。全国政协副主席张梅颖和云南省委副书记出席成立大会,对北京云南商会的成立表示祝贺,并共同为商会成立揭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金人庆、全国政协机关党组书记、副秘书长杨崇汇、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姜兴长、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常务副书记孙淦、国家民委副主任杨健强、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国家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邵琪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显政、国家开发银行顾问倪光祖、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保建、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顾朝曦、云南省政协副主席王学智等出席了大会。顾朝曦、杨保建、王学智为当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颁发了证书。中央统战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防大学、中央民族大学、民政部干部管理学院、钓鱼台宾馆管理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云南省政府办公厅、省科技厅、省招商局、省工商联、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省曲靖市委有关负责人,各兄弟省区市驻京办、省内各驻京联络处负责同志,各兄弟省区市北京商会负责人和在京的云南企业界人士共300多人参加了商会成立的庆典仪式。
在这次成立大会之前,北京云南企业商会已于2009年9月20日召开了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社团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等。商会共吸纳了在京滇籍企业和个人80余家(人),为商会下一步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础。
受省委、省政府委托,云南省副省长顾朝曦同志对北京云南商会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并对多年来一直关心和支持云南发展的在京各界人士表示衷心感谢。他说,我省一大批优秀企业和有识之士,充分利用首都北京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优势,不断拓展在北京的发展空间,经过艰苦的努力和顽强的打拼,做强做大了企业,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为家乡人民争了光。商会的成立标志着云南在京创业发展的群体已经由单打独斗的形态发展到了一个有组织、讲团结、善合作的集体,这对加强北京和我省企业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充分发挥在京云南企业的整体优势,密切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和联系有重要意义。
顾朝曦同志强调,省委、省政府对商会的成立十分重视,对商会寄予很高的期望,希望北京云南商会秉承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切实发挥搭桥、服务、维权的重要职能,着力营造团结、和谐、共同发展的氛围,把商会构建成在京云南商业企业之家,建成展示云南企业形象的窗口。衷心期盼商会全体成员传承滇商优良传统,继续开拓前进,在企业发展中不断有新的更大建树,并不断将先进的理念、观念、机制等引入云南,促进招商引资活动走进云南,为北京和云南经济发展作出新贡献。衷心期盼在京的各兄弟省区市人士和企业家一如既往地关心云南,以各种方式加强与云南的经济合作,支持云南发展。他指出,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作为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要继续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加快推进职能转变,为北京云南商会以及在北京发展的云南企业提供务实高效的服务。
北京市民政局领导、北京福建总商会负责人和北京云南企业商会会长也先后在庆典上致辞。
商会章程
北京云南企业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北京云南企业商会 。(英文译名:THE YUNNAN ENTERPRISES’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 )
第二条 本会由在京的云南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凡参加发起商会之单位,为本商会创始单位。
第三条 本会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云南在京企业服务。广泛团结在京的云南企业及工商界人士,促进其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架设在京云南企业与北京市同行业之间经济合作的桥梁;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京滇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走访会员企业,开展政策宣传,了解会员企业的发展情况,加强各会员企业间的协调与沟通。
(二)定期组织会员企业开展讲座培训以及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加强团结、增进友谊、交流经验,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和谐发展。
(三)积极开展云南与北京的横向经济协作与文化交流,定期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开阔视野,转变观念,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四)配合政府宣传有关政策法规、组织招商活动,引导更多的云南企业来京投资发展,并作好服务工作。
(五)树立云南在京企业的良好形象,维护云南在京企业的整体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
(六)定期编辑发行本会刊物,传达中央以及京滇两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信息;及时报道本会的工作动态,刊登会员企业的供求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
(七)引导会员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八)开展各种形式的服务活动,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和商品等信息及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仲裁、咨询等服务。
(九)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各种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积极组织会员出国考察、访问。帮助会员提高商贸层次,开拓国际市场。
(十)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成员与社会各部门的关系。
(十一)办好本团体的服务事业,经济实体。
(十二)承办政府、社会组织及会员委托的相关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云南人在北京开办的企业;云南企业在京投资的企业;云南企业的驻京办事机构;以及热心于云南经济建设的北京其他非云南籍企业代表;
(三)具有一定实力和影响力的在京云南个人。
(四)本会理事会可聘请关心云南发展的社会各界名人或热心本会工作的科研院所、民间团体为本会特邀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和退会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4)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6)符合本会章程阐明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义务
(1)遵守会章,执行本会的决议;
(2)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维护本会团结和声誉;
(4)积极参与本会的活动;
(5)按时缴纳会费;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7)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选举产生商会会长一名、执行副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专职副秘书长若干名。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及撤消;
(七)决定专职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讨论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为人正直公道、热心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三)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十九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商会提供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收支要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组织会员活动、开展对外联络和召开有关会议;
(二)编辑出版刊物、资料;
(三)购置本会的固定资产、日常办公经费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开支;
(四)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开支,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全年收支明细帐向理事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会费交纳标准由会员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明确规定。
第六章 变 更
第三十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等一般性的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参考资料
服务内容.北京云南企业商会.
北京云南企业商会章程.北京云南企业商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4-10-30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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